台湾学术伦理案件法律属性之分析
孙铭宗
【摘要】我国台湾地区对于触及科研不端行为的规范,统称为学术伦理规范。学术伦理案件涉及研究人员与国家机关之间、研究人员与其所在单位之间行政法律关系;涉及行政处分、行政契约、法规命令及行政规则、行政计划以及行政指导等行政行为形式;涉及行政义务履行确保、行政调查、行政程序、行政争讼及国家补偿等五套制度。学术伦理案件所涉规范与
著作权法之间有部分重叠之处,也必须加以厘清。
【关键词】台湾学术伦理案件;法律属性
【全文】
“国立”A大学副教授张某向台湾“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国科会”)提出“B研究”计划书,申请补助研究经费。“国科会”审查后,以2004年12月24日C号函通知张某,其计划书内容大量引用文献资料,却未注明引用,经召开项目学术伦理审议委员会会议审议结果,认为已违反学术伦理,依“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学术伦理案件处理及审议要点”(以下简称“审议要点”)第9点第1项第1款规定,对张某予以停权1年,并依第3款以D号函通知A大学。其后,A大学发现张某的升等论文是改编自B计划书,但并未注明出处,遂依该校“学校教师著作抄袭处理要点”(以下简称“处理要点”)规定,由“学校教师评审委员会”(下称“校教评会”)进行审议,并以2005年11月29日E号函通知张某决议结果:“1.本件抄袭案成立。2.建议惩处如下:5年内不得申请升等,5年不得晋薪或晋年功薪及5年内不得申请校内各项补助”,并已报请“教育部”批准。
“天下文章一大抄”是我国用来贬抑文人的名言,其所反应的便是文人抄袭之不良风气。时至今日,抄袭的问题并未在21世纪的学术界获得改善,反而有越来越盛的趋势,因而有所谓“文抄公”“抄人”等调侃的用语出现。之所以发生这样的情形,应与网路科技进步及文书处理软件发达有关,许多专职研究人员、高校教师及研究生在使用便利的资讯科技之际,忽略利用他人著作的禁忌或未对相关规范有所警觉。台湾地区学术著作的抄袭问题大约在1999年开始受到注意,“国科会”“教育部”分别制定“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学术伦理案件处理及审议要点”“大专校院教师著作抄袭处理原则”(现已更名为“专科以上学校教师违反送审教师资格规定处理原则”),多年来经举发而成立的学术抄袭案件,“国科会”处理27件,“中央研究院”处理5件,“教育部”处理10余件。
一、学术伦理案件之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或其它公法人与人民之间、行政主体相互间、行政主体与受监督之法人或团体以及人民相互间所成立之行政法上法律关系。”[1]依学者刘宗德之分类,行政法律关系共可分为四组:组织法与作用法关系、公权力关系与非公权力关系、一般权力关系与特别权力关系、公法关系与私法关系。[2]学术伦理案件所涉行政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就本案来说,主要涉及:张某与“国科会”之间、张某与A大学之间、张某与“教育部”之间、“教育部”与A大学之间的法律关系,但最后一项与学术伦理规范无关,因此以下仅就前三项分别予以说明。
(一)张某与“国科会”之间行政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