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信访救济的补充性

  

  通过比较我们可以发现,行政领域的救济型信访主要受理:(1)内部行政行为,但行政机关对聘任制公务员所作的与履行聘任合同有关的决定除外;(2)抽象行政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比如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是可以通过行政复议一并审查的;(3)国家行为。除了国防、外交等行为外,很多历史遗留问题,比如历次政治运动中受到的迫害、打击,红军或者党员的政治身份认定,要求平反等政策性、政治性问题,都可归入国家行为;(4)其他不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仲裁受案范围的职务行为。上述行为中,有一些行为,虽然不属于其他救济渠道的受案范围,但也不宜采用行政领域的信访救济。比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可以通过司法领域的信访进行救济;对重复处理行为、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的调解、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以及其他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可以通过监督型信访予以解决;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即使通过信访也解决不了。[16]


  

  (二)介入时间的补充性


  

  对于虽然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仲裁的受案范围,但非因当事人的原因过了申请期限,[17]当事人无法申请复议、诉讼、赔偿、仲裁的,可以进入信访。[18]这可以称为信访的介入时间的补充性。


  

  信访的介入时间有以下四种情况:(1)信访人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诉讼、赔偿、仲裁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的,此时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当事人仍然可以走其他救济途径,不能申请信访;(2)信访人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诉讼、赔偿、仲裁是因作出原行为的机关未告知当事人的,由于告知当事人救济的权利和期限是行政机关的义务,此时如果让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是不公平的,故可以申请信访;(3)信访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诉讼、赔偿、仲裁,但在期限结束后发现有新证据可以证明原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存在重大瑕疵、违反法定程序、行政机关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以及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可以申请信访;(4)如果行政复议机关、法院、赔偿义务机关、仲裁机关能够证明当事人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诉讼、赔偿、仲裁是因自身故意拖延造成的或者信访机构可以主动查明信访人存在故意拖延其他救济途径的事实的,信访机构不应受理其申请。[19]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