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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领域中的裁量与规则

  

  (三)基层行政执法环节中的裁量


  

  正如街头官僚(street-level bureaucracy)理论的开创者李普斯基(Lipsky)所言:“最好不要把公共政策理解为立法机关或最顶层高级行政官员制定的政策,因为从很重要的方面看,它实际上是在拥挤的办公室,在街头层次工作者日常遭遇到的情境中形成的。”“是街头官僚的决定,他们所确立的例行程序,所发明的应对不确定性和工作压力的装置,有效地成为了他们所实施的公共政策。”[10]包含城市最低社会保障行政在内的福利行政领域,便体现了基层官僚的特征。


  

  考察我国目前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运行,可以看到,基于《条例》的规定,低保行政的执行机构是各级民政部门与基层居民委员会,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当低保户的资格得以确定之后,在执行环节,成百上千的官员们行使着各种权力,这种行政的分散与断裂化对高水平的政策决定产生着重大影响,通过如下事例我们可以看出这种基层官员对于社会保障裁量的影响,如:


  

  【事例2】:抚顺市许多街道办事处要求低保户下雪时必须上街扫雪,否则进行罚款,金额从2元到10元不等。低保户都害怕被罚去救命钱,所以不管身体状况如何都坚持上街扫雪。


  

  【事例3】:某区拆迁户李某,本应享受低保收入,但因他获得了8000元的征地补偿,因此Z局停发了李某的低保金。Z局认为该笔补偿费用应当从低保户的实际收入中去除。后李某因为危房改造问题,提出了同样了低保请求。结果是,由于李某与江宁区民政局的关系不好,所以他直接请求Z局作为,但是实际的认定又需要当地居委会的配合。[11]


  

  这两则示例暴露了街道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实际操作中所拥有的巨大权力。他们可能会延缓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再或者他们可以增加某些条件的限制,例如强制低保户扫雪,再或者可以通过某些任意性的方式,例如人情的考量来决定低保户的资格。再如“‘上边有钱就发,没钱就不发’,低保对象们不知道究竟在何时才能拿到保障金,常常‘等米下锅’”。[12]同时,由于缺乏专业性的社会工作人员,多数情况下依赖于居委会或者街道办事处,又由于这些机构并非专业化的低保行政机关,实际上又会存在着行政人员数量上的缺乏,这使得“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低保行政呈现出诸多怪象。


  

  三、福利裁量之诟病:规则v.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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