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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有序政治参与和拓宽政协制度渠道

  

  两种机制能否可行,能否可持续?这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社会知晓度。如若两种机制真的建立后,必须大力宣传,广而告之,让全社会知晓。还有,应当就委员的产生机制做一些改革和探索,至少应当将拟推荐的委员人选在本界别内公示,让非委员精英与大众知道本界别的委员,以便需要时可以通过政协委员去转交“提议”或者“诉说”。


  

  二是参与有效性。只有当参与产生实效,参与才会具有可持续性。否则,再好的参与渠道、参与机制,也只能流于“一次性”、“短期性”,难以持续。按照《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的观点,“公民参与的有效性,对于理解民主政治尤其是不可或缺的。但这种有效性又证明是难以衡量的。”{1}563依我看,我们这里所说的“有效性”或曰“实效”,倒并不意味着每一次“提议”与“诉说”后,都要产生完全符合参与者要求的效果。但政协应当尽可能地从“提议”与“诉说”中发现合理成分,有的可成为(或部分吸收进)政治协商的议题、民主监督的依据、参政议政的事项、调查研究的课题,有的可转给有关党政部门。重要的是,必须做到件件有反馈。或由政协机关或由政协委员如实反馈给提议者诉说者,让他感受到政协对参与是重视的。特别是对于那些在不同程度上真正影响了政策调整或落实的,要向整个社会宣传,让人们知道合理的“提议”与“诉说”被采纳了,从而从总体上感受到进入政协制度渠道政治参与的有效性。


  

  本人以为,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特别需要重视利益动力、制度渠道、操作机制、参与实效。


【作者简介】
浦兴祖,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博导,上海市政治学会副会长,上海市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政党研究中心学术顾问。
【注释】关于无序的、非法的“政治参与”是否属于政治参与,学界有不同观点。本文认为,可以属于政治参与,但不属于民主。
关于“参与危机”及其成因,可参见俞可平“公民参与民主政治的意义”一文。该文作为“代序”载于贾西津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出版的《中国公民参与案例与模式》。
按照政协章程,“界别”与“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参考文献】{1}[英]米勒·戴维,波格丹诺·韦农.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563。
{2}孙关宏,胡雨春.政治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217。
{3}陈振明,陈炳辉.政治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364。
{4}俞可平.政治学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151。
{5}俞可平.政治学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152。
{6}[美]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55-56。
{7}毛泽东.关于政协的性质和任务的谈话提纲(1954-12-29)[M/OL].//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四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http://www.cppcc.gov.cn/政协资料/领导人论政协。
{8}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总纲[M/OL].http://www.cppcc.gov.cn/政协资料/规章制度。
{9}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二章[M/OL].http://www.cppcc.gov.cn/政协资料/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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