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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有序政治参与和拓宽政协制度渠道

  

  或许,这需要适度修订与补充政协章程的若干具体内容。不过,作为“委员”与“非委员”两种参与主体的界线依然存在。前者有权利作为政协的组成人员参加政协的正式会议。而后者无此权利,他们将运用其他机制进入政协制度渠道。据此,政协制度的“精英化”特点也依然保持,只是它与“人民性”本质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进一步说,政协现有的组织属性也依然不变。它还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由于在原有“精英民主”基础上添加了“大众(草根)民主”的元素,其作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之内涵会更加丰富。


  

  那么,非政协委员的精英及公民大众可以运用哪些机制进入政协制度渠道,开展政治参与呢?这需要细化我们的思路。


  

  三、“非委员”进入政协制度渠道的具体机制


  

  本人考虑,可否先建立这样两种可供实际操作的具体机制:一是,民众提议机制。这里使用“民众” (或“大众”)概念,其实包括非政协委员的精英与大众两部分。为了区别于政协委员的“提案”,这里使用“提议”概念,主要用于反映公益性意见(批评或建议)。举个例子,我们一位毕业多年的研究生,长期关注流浪猫狗的保护和管理问题,并着手筹建这方面的志愿者组织(基金会)。她曾抱怨无处去登记,因为没有可挂靠的上级单位。显然,这涉及到社会自组织的监管政策。如果她能通过“大众提议机制”反映到政协,那就是一位“非委员”(精英或大众)进入政协制度渠道,进行政治参与,“旨在影响政府(政治体系)决策”。


  

  二是,民众(大众)诉说机制。这里的“民众”(大众)也包括非政协委员的精英与大众两部分。这一机制主要用于维护自身权益。众所周知,现在为维权而信访的人们大多涌向党政部门,从而给这些部门造成了重大的压力。政协能否以“民众诉说机制”来分担这类压力?须知,维权型“诉说”(信访)有的也涉及到政策的调整,有的则事关政策的落实,都在不同程度上“旨在影响政府(政治体系)决策(调整或落实)”,因此,也属于政治参与。


  

  上述两种机制的具体运用方式可以是多样的。既可通过政协网站上设立的专门栏目或窗口,也可以通过传统书信,还可来到政协专设的接待室,或者通过本界别的政协委员将“提议”、“诉说”转入政协。后一种方式与政协委员联系本界别其他精英及大众是有区别的,那是非委员主动找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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