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扩大有序政治参与和拓宽政协制度渠道

  

  本人主张,各类制度渠道应当在保持特点的基础上加以疏通与拓宽,从而为“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发挥各自的功效。兹联系“精英化”特点,就切实疏通与拓宽政协制度渠道问题,略述浅见。


  

  其一、政协委员是来自各界别的精英人物。但是,他们并不等同于各界别精英人物的全部。为了“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又保持政协制度的“精英化”特点,委员们应当首先加强与本界别中其他精英人物的联系,在政协中全面反映公民中精英阶层的诉求与意愿,力避政协委员“只代表自己”。


  

  其二、保持“精英化”的特点,与坚持政协制度的“人民性”本质并不矛盾。须知,政协的全称一直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政协的属性一直是“人民统一战线组织”,政协的会徽一直“上冠齿轮,下围麦穗”。应该要求政协委员除了加强联系其他精英人物外,还须尽力倾听与反映本界别中大众(草根)阶层的声音。例如,“总工会(界别)”的委员也应关注与反映农民工与下岗工人的疾苦,“农业界(别)”的委员应了解与反映一线农民的呼声,“教育界(别)”的委员应询问与反映普通教师的要求,等等。力避政协委员“只代表精英”。


  

  其三、为了实现上述两项,一方面应当根据社会状况的新变化,适当调整与增加若干“界别”。例如,可否将原有的“教育界”分设为“高教界”与“普教界”?可否增加“中华律师协会”或“律师界”?另一方面应当支持或鼓励政协委员在履职活动中进行一些探索与创新。例如,委员作为各界别的精英人物,均负有繁重的本职工作。如何“挤”时间去联系其他精英与大众阶层?如何运用现代通讯工具去加强与社会的联系与沟通?如何像有的委员那样聘用助手,协助自己整理民意、收集资料、斟酌提案?对于其中应该肯定且较为成熟的经验,可上升为具体的制度规范,以制度创新推动与保障政协委员代表精英也代表大众。


  

  其四、需要重点表述的是,非政协委员的精英与大众除了被“联系”、被“反映”(做到此点当属难能可贵)外,是否也允许他们进入政协制度渠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有序的政治参与?或者说,能否在一定意义上扩大政协制度渠道的参与主体,由“委员”扩大到“非委员”,由“精英”扩大到“大众”?这样,政协就不仅仅向公民中的部分精英(委员)开放,而且也向其他精英乃至全体大众敞开大门。如若可行,这无疑意味着政协制度渠道的一次拓宽,政协制度渠道为日益增长的政治参与洪潮分流,为“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发挥更大功效。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