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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际追赃合作中的独立财产没收

  

  三、区际追赃合作中独立财产没收制度的构建


  

  应当如何在我国建构独立财产没收制度,笔者的总体构想是,不同区际各自立法,针对一定范围内的犯罪收益,构建未经定罪的独立财产没收制度,并创设四法域之间在独立财产没收方面的合作机制。当前,我国构建独立财产没收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我国独立财产没收的基本内容


  

  目前,我国也存在一些在法院未定罪的情况下没收财产的规定,主要涉及犯罪嫌疑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和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如何没收相关财物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都有相应的规定。


  

  但是,这些规定存在没收对象范围狭窄、程序不清和缺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失踪或逃跑时如何没收的规定等方面的问题,因而需要通过建立规范的独立财产没收制度作出系统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独立财产没收适用的犯罪类型。笔者认为,当前可以先将独立财产没收的适用限制于腐败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洗钱犯罪、毒品犯罪等危害较大且为国际公约所重点打击的犯罪上。此外,目前多发且危害较大的跨境网络或电信诈骗犯罪也可以适用独立财产没收制度。[21]


  

  2.明确独立财产没收适用的情形。英美法系国家的独立财产没收适用范围较为广泛,不但适用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逃、失踪或者死亡的情形,还可以在尚未对犯罪嫌疑人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之前适用,甚至还可以在尚未确定犯罪嫌疑人之前适用。笔者认为,考虑到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现实情况,不应过分扩大独立财产没收的适用情形,应当将其适用范围限制于已经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但在法院定罪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逃跑或失踪的情形。


  

  3.明确没收财产的具体范围。参考域外立法例,应当将下列财产作为没收的对象:(1)犯罪过程中涉及的违禁品,即依照国家规定公民不得私自留存和适用的物品,包括毒品、武器弹药等;(2)犯罪工具或其他用于犯罪的财物;(3)犯罪收益,即直接或间接地通过犯罪而产生或获得的财产。需要指出的是,犯罪收益中应当剔除出混合收益中他人的合法财产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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