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重标准说符合逻辑上的融洽性和一致性。双重标准说依据犯罪成立的不同阶层区分注意义务为客观注意义务和主观注意义务,在判定客观注意义务的有无时,对于低于一般能力者、一般能力者、高于一般能力者适用相同的判定标准——一般人标准,体现了理论的周延性和普遍性,因为,在理论建构上,对于同一问题适用同一标准不仅是逻辑一致性的要求,更是法律规范普遍性的要求。正如上文所述,一般人标准是形成法治的基础和前提,就刑法规范而言,其出发点和指向均以一般人为足。而构成要件符合阶段和违法阶段的评价,自然应当采用一般人标准实现社会立场对于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
2.双重标准说有助于司法实践问题的解决。双重标准说通过客观注意义务和主观注意义务的累进检验,一方面确定低于一般人能力者与一般人能力者具有同等的客观注意义务,但又通过主观注意义务进一步筛选和考察低于一般人能力者是否对自己低于一般人能力的事实具有认识,如果具有认识,则仍然肯定其主观注意义务的存在而判定过失的成立,如果不具有认识,则判定行为人尽管违反客观注意义务但没有违反主观注意义务进而否定过失的成立。另一方面,对于高于一般人能力者,在客观注意义务阶段适用一般人标准,在需要特殊能力方能认识和避免的场合否定特殊能力者对客观注意义务的违反,无需进入主观注意义务的阶段进行评价。从司法实务来看,这种判定方式具有清晰性和统一性,不至于产生适用上的混淆。
(二)“一般人”标准的具体化路径
在确立了双重标准说作为注意义务的判定标准后,成为问题的是客观注意义务阶段的“一般人”标准的界定和把握。一般认为,一般人就是普通人或社会平均人,但是这种描述仍然过于模糊,在实践中并不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正基于这种对一般人概念模糊性的认识,才产生了具体化的多种路径。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具体化的尝试是对刑法正当性和明确性在注意义务认定问题上的贯彻。
德国学者耶塞克认为,作为注意义务标准的“一般人”是指“行为人所属的社会生活领域里认真的和谨慎的人”。[9]易言之,就是在行为人所处的环境中一个认真和谨慎的人应该有的举止就是一般人标准。因为,抛弃具体环境的一般人事实上是不存在的,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一般人应该具有的注意义务,就需要假定在相同环境中一个认真、谨慎的人如何举止和行为,这种假定可以来源于生活经验的提炼和总结,也可以来源于立法者或司法者“将心比心”进行“设身处地”的换位类比。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所处环境和行为人之间的关联关系则成为一般人标准应用的重要参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