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执行体制,健全执行监督机制
1、完善执行体制,健全执行机构
完善执行体制,健全执行机构。完善的执行体制,健全的执行机构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保证,也是改革和完善强制执行制度的重要环节。强制执行从体制上说,首先应进一步明确和实施“审执分立”制度,严格区分审判职能和执行职能,并将审判职能和执行职能作为同等重要的司法职能来看待;其次,各级人民法院应该将执行机构作为自己不可缺少的职能机构,切实加强其组织建设。
2、健全执行监督机制,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执行监督机制,执行工作透明度不高,基本上是“暗箱操作”。当事人在提交了申请执行书后,对执行的具体工作便不再过问,也无权过问。对于自身权益能否被实现,他们毫无把握;对于自身权益如何被实现,他们也毫不知情。权力不受监督制约必然导致权力被滥用。执行监督机制的不健全加剧了执行工作的不规范和随意性,因此,要通过舆论督促执行。现在,一些被执行人中存在着只怕舆论曝光,不怕拘留、罚款的心理状态。利用宣传媒介公开曝光那些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另一方面,要侧重于执行机构自身的监督机制,将法律规定和执行程序公开,告知当事人有关执行诉讼规则及注意事项,必要情况下可邀请申请人随同执行,让其充分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执行工作的有关详细情况。
另外,执行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着强制执行程序的运行是否合法和高效。要做好执行工作,离不开一支政治坚定、清正廉洁、纪律严明、业务精通、训练有素的执行队伍。具体做法是:第一,在现有法官中选调一批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业务精通,公正廉洁的人员担任执行法官,并为其配备若干名法官助理。第二,根据民事执行活动的特点,分别对执行法官及法官助理的职责做出具体规定,使其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第三,加强对现有执行人员法律知识和业务的培训,并针对执行人员政治素质的特殊要求,制定执行人员行为准则。同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领导督导制度,当事人评议制度,违纪处罚制度等,使执行人员不断地提高自身素质。
民事“执行难”已严重阻碍了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妨碍了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挑战了法院的权威,阻挠了我国的法治进程。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要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一项综合性的工程,涉及到执行水平、守法意识、诚信尺度,牵连着社会的方方面面。它既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仅凭法院的努力就能完成,它需要整个社会长期的、不懈的共同努力才能逐步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