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1、教育当事人要有诚实守信意识
诚实信用,其本意是要求当事人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即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在民商事活动中的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在执行中,不讲诚心的表现就是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目前这种不诚信的行为严重影响法院的执行。通过宣传教育使当事人双方都能够按照这一原则进行民商事活动,就可以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与损失。
2、教育当事人要有举证意识和诉讼风险意识
民事判决的执行是民商事风险的延伸。判决执行不了,并不全部是法院本身的问题,即商业风险不是司法救济本身能完全解决的。所以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就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对当事人进行提醒,实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使当事人对其存在的诉讼风险有所了解,并对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有思想准备。这样就使当事人在诉前就对诉讼前景有比较清醒的认识和判断,在诉前就应当依法、及时收集证据,在诉讼过程中积极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实现自己的诉讼目标。
(三)被执行人确实无力支付时的对策
在被执行人确实无力支付的情形下,如果是个人因为家庭贫困,被执行人无力支付债务,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由被执行人利用劳务进行抵债。如果是单位法人,可分情形而讨论之。第一,若该企业尚能维持经营,有一定的发展前景,可以采取以其固定资产为担保,暂缓执行。如果企业效益好转,便可恢复执行;如果经营状况继续滑坡,就可执行其担保财产。第二,若该企业仅靠自己的力量重整无望,但有一定的技术力量和厂房设备。可将厂房设备出租,以租抵债。第三,若该企业技术落后,产品陈旧,恢复无望,只能让该企业尽早破产偿债。
(四)坚决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一方面,改革法院现行管理体制,建立独立的、上下垂直的法律体制,使人民法院与当地政府脱钩,人事任免权、活动经费均由国家统一行使、拨付,解除当地政府“要挟”人民法院的一切因素,以增强人民法院抵御和排除地方保护的能力,解除“执行难”的隐患。另一方面,要依靠各级领导干部自觉增强法律意识,树立依法办事的法制观念,不断强化大局意识,积极支持,密切配合;不得从本位主义、自身利益出发,给法院设置障碍,故意刁难,从而促进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