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被执行人确实无力支付
对于一部分农村的被执行人,尤其是偏远山区的被执行人,家中的财产仅够维持被执行人正常的生活或生产,甚至一些被执行人家中的财产还不能够维持被执行人的日常生活,根本就没有多余财产供人民法院进行执行。另外在一些被执行人为效益不佳,连年亏损的企业法人案件中,被执行人处于常年的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中,职工工资不能发放,企业缺乏流动资产,仅有固定资产闲置一旁,但不易处理或职工为谋求生存,不同意甚至阻止法院执行,如果强制执行则极易引发事端,影响稳定。
二、应对“执行难”问题的构想
多年来,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从理论上和实践中一直在探讨强制执行的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人民法院也已相继制定了有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规定、执行工作实施细则或执行工作条例等。这些都为改革和改善我国民事强制执行制度作出了有益的贡献。根据现在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从一下几方面入手:
(一)完善执行立法
应考虑尽快出台一部独立、完整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这部法规应该在两个大的方面有所突破:其一,应进一步完善强制执行措施体系。对已有的且行之有效的措施要坚持和完善,例如当被执行人不履行其义务时,法院可将其名下的财产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后,偿还给申请执行人等。对被实践证明有效的新措施在立法时也应予吸收采纳。例如“以劳务抵债”就是在被执行人无力还债,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条件下,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协议,以劳务抵债的措施。既可以发挥被执行人的一技之长,又可解决债务问题。又如“以租金抵债”,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通过将厂房、机器设备出租给申请执行人使用,以租金来抵债的措施,也可充分利用社会物质资源。其二,强化民事执行制裁措施体系。对每种执行制裁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都在立法中明确加以规定,并与其社会危害程度轻重相对应制定宽严相济的具有很强可执行性的法律制裁体系。加大制裁力度,如司法拘留期可适当延长,并处以高额罚金等措施。不能让被制裁人在受到“制裁”后感到不疼不痒,要确保能够给被制裁人以深刻教训,使之不能再漠视“法律的存在”。需要说明的是,制定《强制执行法》的周期较长,很难满足当前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需要。笔者认为目前较为简便的方法是通过司法解释,对《民事讼诉法》相关条文予以补充。例如,明确规定拒不履行委托执行义务的法律责任,对《民事讼诉法》第210条规定予以补充:如果受委托法院对外地法院依法委托执行的要求置之不理的,甚至给当事人通风报信、阻挠执行的,由委托法院和受委托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负责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党纪、政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