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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

浅谈民事“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


郑天玲


【关键词】民事;“执行难”;原因;对策
【全文】
  

  一、我国民事“执行难”的成因分析


  

  (一)民事执行立法上的缺陷


  

  由于现行的强制执行程序包容在民事诉讼法中,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程序仅规定了30个条文,如此少的容量必然导致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操作性,也必然导致强制执行制度的不完备和执行中的无法可依。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以采取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以及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等措施,但如果当事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了作为执行标的的钱款或财产,人民法院则无能为力。同时,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但如果上述单位拒绝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则束手无策。再如,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中规定有执行异议制度,即“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八条)这一规定仅仅是针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所设立的制度,而对于实践中出现的案外人对程序问题提出异议的情形却没有规定。


  

  (二)法律意识薄弱造成观念障碍


  

  在一些发达国家,执行并不存在问题。据美国的专家介绍,在美国,绝大多数判决都很顺利地获得服从和执行,原因是美国是一个法制传统十分强有力的国家,一般民众和企业都以尊重法院为光荣的事情和应尽的义务。在这种观念下,没有任何一个公民对抗法院的判决和执行。由于我国民事案件执行工作起步较晚,加之受过去国家专政制度的影响,导致了我国广大群众乃至有些执法人员法律意识的薄弱,尤其对民事执行的影响集中体现在它极大地阻碍了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一方面,申请人在经济活动中不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执行难时则采取违法手段私自强制执行,而被申请执行人则恶意隐藏财产,有的甚至公然抗拒法院的强制执行。另一方面,部分执行人员的素质不高,怠于行使执行权或滥用执行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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