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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国人皆曰可杀”, 反驳死刑依据——废除死刑系列谈之四

  

  这个过程结束了,我们再来做减法,看人家有没有该减的数字,有了就给人家往下减。前一过程,有最大值,就是死刑。后一过程,有最小值,就是免除处罚。


  

  二者是不能混合运算的,因为前后的价值是不同价值观的体现,不能像一等于一那样简单的等值。否者,就会出笑话了。比如,一个杀一人的杀人犯,他救了一个人,是不是他立了功,如果简单的以生命等值的价值观来分析,是不是前面杀一个人,后面救一个人,从价值观的角度来说打平了,应该给予无罪或者免除处罚,对不对?肯定不对吗!再比如,一个杀人者,他杀人的目的是救一个人,很显然这是正当防卫,不应该受到处罚。如果他杀了一个人,救了两个人是不是他可以再杀一个人?如果他杀了两个人,就了一个人,那又该怎么办呢?还是无罪吗?很显然,简单的生命价值衡量是荒唐的。因此以生命等值现象说明杀人偿命是理所应当的,很显然是一个机械的简单的公平正义观,而不是一个辩证的公平正义观。


  

  五


  

  从自然的角度来说,人人都有能力杀人,因为自然赋予了他这个力量。但是,人人是否有权利杀人,这就是一个社会伦理问题了,超越了老天赋予人杀人的力量。因为人类现在还没有任何工具,能够在生物学的角度,证明伦理问题的正确性。


  

  因此很多伦理道德问题的解答,必须以大家共识为基础。我们的问题是,谁都没有权利杀害别人!这是我在这里的伦理问题的第一问题。这里面,谁不承认这个逻辑基础的正确性,如果没有人否认,我们将认为这个问题视为不证自明的真理。当我们承认这一问题的正确性时,我们便可以以这个作为必要的前提,作为论题的基础,来论述其他问题。如果我们作为三段论,这个结论便是第一个前提,是个大前提。


  

  接下来,我们可以这样假设,杀人犯杀害了他人,这是一个事实问题,也没有必要论述。在这里,我么将这个假设设定为三段论的第二个前提,是小前提。


  

  两个前提都有了,那么结论是什么?是杀人犯没有权利杀人,不是杀人犯可以被处死。而认为,谁也没有权利杀人,杀人犯杀了人,所以法律就可以把他处死。很显然是犯了是三段论的多项错误,这个错误是这样的,它将法律规定可以处死杀人犯,也作为三段论的一个项来考虑了。


  

  六


  

  接下来,我们再以,“人都没有权利杀害别人”为大前提。再来假设一个小前提,法律可以杀人(杀人犯)。那么得出的结论是什么呢?法律不是人!的确法律不是人并不是一个悖论,假如我们追溯法律的根据,必然追到立法,追到立法必然追到立法者,因为法律是立法者立法行为的表现。这样我们就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小前提,立法者可以(有立法权利的立法者可以通过立法)杀人(杀人犯)。这样,得出的结论是立法者不是人。而立法者不是人,这肯定是一个悖论。如果将这个悖论追溯法律,那么法律可以杀人肯定也是一个悖论。法律需要执行,执法者(这里指杀人的法警,暂不指法官)。这样我们又可以将这个小前提确定为,法警(依据法律文书的执法者)可以杀人。那么得出的结论是,法警不是人。很显然这也是一个悖论,当然也可以追溯法律和法律文书杀人也是一个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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