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国人皆曰可杀”, 反驳死刑依据——废除死刑系列谈之四
黄秩和
【关键词】反驳;死刑依据
【全文】
一
战国时期的孟子曾经说过一句有关死刑的一个观点:“左右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在这个观点中,我们看到孟子对于死刑问题的慎重态度。当然这个观点在现在来看是错误的,但在那个年代,不可能产生废除死刑的理论。
而这句名言被现在的所谓的人民法院,贯彻的比较好。从药家鑫案案来看,人民法院是见可杀,便将杀人犯杀之。如果不出意外,李昌奎案,也会如此。人民法院见李昌奎可杀,也必将杀之。而二案的共同性之一,就是现在的网民皆曰可杀。
曾几何时,大法官王胜俊作出指示,认为死刑必须有三个依据。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
二
现在的问题是,刑法第六十四条自首和坦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该如何去理解。第一就是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什么?是为法官授予自由裁量权吗?如果是,那么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完全可以凭自己的义气来决定是从轻还是减轻,还是我不选择。这都是法官的权利,对不对?因为可以二字是授权条款,给予了法官这个权利,我法官有了这个权利,可以这样做,也可以不这样做,对不对?如果这样,李昌奎案的一二审法院都是对的。既然都是对的,那就以二审为准,因为他是照哦姑娘身判决。谁让您法律授予法官这个自由裁量权了呢!
很多人说不对!因为这里的授权,是对犯罪嫌疑人赋予了要求的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有了自首和坦白的情节,便有权利要求人民法院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那么这样的观点有对不对呢?本人认为,这是比较符合立法之意的。因为立法者在这里不可能是赋予法官随意的自由裁量权,还是为给犯罪嫌疑人改过或者说悔罪的机会。在我看来,投案和自首都是悔罪的表现,也是诉讼效率和诉讼成本的体现,这样就表现为刑事价值的冲抵,在投案和自首、坦白过程中,更主要的表现为后者。因此在考量时,法官如果没有特殊理由,只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