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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涉及香港地区刑事案件的警务协作

试论涉及香港地区刑事案件的警务协作


许细燕;刘绍新


【关键词】刑事案件;警务协作
【全文】
  

  近年来,刑事犯罪案件涉及香港地区的数量逐年上升,并占有一定比例,随着两地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的全方位扩展,尤其是广东的罗湖等边境口岸实行24小时通关后,涉港刑事犯罪案件的数量一直持续上升。主要由于历史原因,即两地实行的社会制度、法律制度的不同,造成涉港刑事犯罪案件在执法上存在一系列的法律障碍,导致打击不力,极大地影响了两地社会治安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所以,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如何开展侦查,就成为当前迫切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必须指出的是,涉港案件一旦处置不当,极容易酿成政治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甚至有关执法人员还可能在香港要负上刑事责任。实践上,已经出现过造成一定影响的涉外事件,所以对此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常见的错误侦查执法行为


  

  众所周知,香港的回归是以“一国两制”为前提的,所以,香港回归后其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保持不变,在刑事管辖权上香港与内地属于不同法域,不存在中央与地方的隶属关系。而且,香港与内地之间没有引渡协议。有的公安机关领导与民警由于外“一国两制”法律含义缺乏应有认识,错误认为香港既然已回归,以往的诸多限制规定已成为过去,可以使用内地区际间合作与执法方式进行合作或执法,即使错了也不打紧,就解释解释呗,大不了,案件不办就回来呗。正是这种错误认识,导致产生错误的侦查执法行为。


  

  1、非法越境执法。执法是指执行法律赋予的权力。如上所述.香港与内地的司法是各自独立的,无论是香港还是内地,警务人员任何擅自越境到对方管辖区域进行刑事执法,都是违法行为;在对方境内时,这些警务人员的身份和其他一般访客无异,所以内地警务人员不具有在香港行使逮捕、拘留及搜查人身及居所等执法权力、依照香港法律,香港市民如果遇到任何声称其为内地警务人员,提出搜身、入屋搜查或请求交出个人财物及其他证件等内容时,香港市民可立即向香港警方报案,香港警方必然会马上前往并依法处理,内地警务人员因此可能要负上刑事责任、从国内实践情况看,近年来,时有少数内地公安机关出于各种原因而未经事先联络,直接派人到香港办案,甚至整个办案过程没有过清香港警方人员在场见证,这种行为给人留下“非法越境执法”的口实,极容易造成严重的涉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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