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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评价当前中国的司法状况

  

  再次,司法活动行政化。在司法机关内部,以法院为例,这种行政化导致法官听命于法院内的行政领导。法官的升迁进退,主要由行政首长说了算。这种制度虽然有利于从上到下的领导和管理,但是这也导致法官在办案的时候会听从上级的指挥,从而不能够独立审判。而在司法机关外部,司法活动行政化却让不管是当地党委还是当地政府都自觉不自觉的将当地司法机关纳入自己的管理之下,对司法机关而言,他们要参加和应付各种与检察审判无关的活动,比如参加党委组织的的活动、响应倡议,配合政府的工作,完成分配的任务和下达的指标等等。现在我国法院的法官还有一项重要的维稳工作,就是接待上访者,这本来一开始就不应该是法官的工作,但行政化的领导,维稳的压力把这个任务送到了法官手里。


  

  最后,我国司法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掌握社会公正最后一道防线的领导人员有的都没有系统的法律知识,很可能是由于竞选行政领导受挫而“发配”到法院当领导。这种领导人当了法官后,他的意识里首先想到的不是法律,也不是社会公正,而是如何符合党和政府的利益,符合自己的政治意识,拓宽自己的仕途,导致法院行政化。上至领导下至普通法官,法律素质都不是太高,尤其是西部地区,法官素质亟待提高。虽然近年来我国的法官质量不段提高,但也应该看到质量参差不齐,优秀法官一般都在比较发达地区,而不发达地区的法官素质就相对比较低。


  

  要解决我国司法现状笔者认为应该“对症下药”,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应该加强司法人员的思想建设,要让司法人员明白他们手中的权力是人们赋予的。法律的最高理念是公正。公正应该包括三层意思:一是强势者应该抑制和平衡;二是私权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三是对弱势群体利益的特殊关切和保障。


  

  其次,要加快司法体制改革,首先要改的就是在经费来源上,让司法机关彻底脱离地方财政的制约,保证法院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公正地实现其司法职能。纵观世界法治较为发达的国家,如美国,其联邦各级法院的经费都由联邦政府拨给,由联邦最高法院统一分配使用;法国全国普通法院系统的经费预算编制和管理由法国司法部全权负责。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法院的经费和人事都应该统一由中央政府统一分配,实行垂直领导,摆脱地方的财力和人力控制。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建立政法系统财政保障机制,政法经费将由中央财政专项确定, 建立分类保障政策和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解决基层经费保障问题,从而打破司法经费由地方保障的格局,化解司法的地方化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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