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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社会的法律信仰

  

  这些都足以证明,中国法律具有与宗教相同的四种要素,而且同时具有了一种神圣性,可以激发中国民众的法律情感,把法律作为生活的终极目的而充满激情的去加以信仰。


  

  四、如何在中国建立法律信仰


  

  就这个问题,首先,我个人非常赞同苏力先生的观点——“能够为人们所信仰的法律必须是能够给人们或至少是绝大多数人带来利益的。”尽管人们遵守或诉诸法律的直接动机并不相同或完全不同,有时甚至可能仅仅出于习惯,但无论是出于何种动机,其中有一点是关键:法律必须能给人们带来正义。如果法律只为少数人牟利,而给大多数人造成损害;如果运用法律还不如动用“关系”;如果人们从法律实践中看到的仅仅是以法谋私、官官相护;如果法律的适用无法实现其可测性,无法实现公平正义,那么,即使得到强制执行,也并不能说明它得到信仰,相反地可能更加表明人们不信仰它。我想,这也是许多违法行为(比如贩卖盗版光碟、办假证等)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其次,我认为中国面临的问题不是单单依靠完善立法和执法本身就能解决的,归根结底我国还是一个“人情社会”,什么样的规则、机制被引进到这个环境中都有被同化、被打滑磨光的可能性。那么针对这个特殊的环境,我们必须采取与之相应的措施。上文也提到我国历史上曾以“礼”治国,“礼”在国人的思想中根深蒂固。“礼”在古代意为“纲常伦理”,而在今天我们可以赋予其道德层面的含义。所以要想在法律实施顺利进行,就要在其中考虑到大众的道德评价标准。对于这种文化因素必须要加以重视。 同时“礼”中的另一个精神原则就是“和”,“礼之以和为贵”,礼在协调处理人际关系中就提出这样的要求,也是民众心中对于和谐的要求,法律实施中就要考虑到这种精神因素,在参照大众道德评价标准的同时努力协调人们的利益纠纷,顺乎人情的解决问题。这样才能符合大众对于和谐的向往和法律的期待,也只有这样使民众在适当修正自己道德标准的同时,减少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的落差,达到社会的和谐发展,让民众可以真正体会到法律给人们带来的益处,这种在心理上的安慰可以促进民众对法律实施效果的认同和肯定,同时在精神层面上产生对法律的崇敬和尊重。


  

  这里需要说明的一个问题是,信仰法律并不代表每个人都信仰法律,也不说明每条法律都必须得到信仰。中国目前处于一个重要的历史变革和以大规模立法为主要特征的法制建设时期,我们很难保证所立之法能适应每一个人的需要。立法者和其他人一样都会出现偏差和差错,他们对社会交往、合作规则的认定可能与普通人在实践活动中体现出来的判断有差异,他们难以洞察一切。因此,要使指定的法律能够为人们信仰,最重要的就是关注大多数人以实际行动表现出来的对于法律的反应。另外,法律被人们信仰并不代表每一条法规都被人们信仰,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有组多人以其行为表现出来对某个法律或法条不信仰,违反他或规避它才使得立法者发现该法律存在的欠缺,法律由此获得发展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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