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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社会的法律信仰

  

  大量的事实和迹象表明:当今社会,人们对人情关系的信仰要远远超出对法律的信仰。当今中国距离法治社会还有相当大的距离,基本上属于熟人社会,政治权利在整个社会关系中还处在最重要的位置。司法领域无疑难以逃开人情这张大网,当国家公力救济机制沦为“关系网”中被传销的商品之时,即便是再有教养的司法官,也可能免不了成为假公济私、争功推过的官僚,即便是再有才华的律师,也可能免不了成为唯利是图、不择手段的讼棍。国家的司法在人们眼中,俨如失贞的皇后,除了形式上保留着威颜,实际上已经毫无信仰可言,备受大众鄙夷。


  

  与之相对应的,我想到美国司法审判史上著名的案件——辛普森杀妻案。大量证据显示嫌疑人辛普森杀害了他的妻子及其情夫。但最终,由于证据链上缺失的一小环,辛普森在刑事上被宣告无罪。由此,一个杀人犯得以逍遥法外。事后,有媒体对美国民众调查,询问他们如何看待法院的判决,他们用“可憎的挑衅”来形容辛普森的行为,但最严厉的正式指责也莫过于指责辛普森伤害了死者家属的感情,却没有人重新要求审判这一案件。这件事同样放到我们的社会中来考量的话是不可思议的:首先我们的百姓对辛普森一定抱着“杀之而后快”的态度,凭借他们朴素的正义观大加谴责法院的“纵容”行为,而后当局迫于舆论的压力,也为了社会稳定的需要一定会“从严处理”。最终,“中国辛普森”的结局将可想而知。


  

  那么对于辛普森的漏网,我们是否终于扼住了美国法律的软肋,可以堂而皇之地嘲弄它的软弱了呢?答案是否定的。要知道我们所处的世界并不是一个理想世界,要想达到完全理想的正义状态往往超出我们的能力。有鉴于此,用程序正义来纠正实质正义的不足,必须建立起相对公平的法律制度,用一定的法律程序和制度来制约公权的实施。在最坏的情况下,被害者的正义有可能被忽视,但与更大的危险——权力滥用相比,我们认为支付这份代价是值得的。今天的美国人怀着复杂的心理看着辛普森,他们知道,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他们可能放跑了一个可能的罪犯。但出于对法律的信仰,他们仍然保持克制。虽然有可能出现“冤假错案”,但仍然选择尊重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二、中国为何缺乏法律信仰


  

  对于伯尔曼书中所提及的法律信仰问题,我的理解是法律中所蕴涵的公平、正义理想,应该是人们在内心所确信的一种超越生命本身的价值,就像爱一样,为维护其神圣性,人们甚至愿意付出生命的代价。而要做到这一点,前提就是人们的内心必须有这样一种向往神圣事物的情怀,有一颗敬畏真理的虔诚心灵。但悲哀的恰是,我们的民族几千年来从来就没有诞生过真正意义上的宗教。在中国历史上,西方意义上的宗教始终没能在人们的精神世界中占有重要位置。儒家文化讲求天大、地大、人更大,通过修身养性,一个人可以达到超凡入圣的境界,此时便可以上承天意、下化万民。既然人人皆可为尧舜,那么诸如“上帝”的精神偶像就无需存在,因此在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基本没有宗教与法律融合的印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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