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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限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刑事审限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余茂玉


【摘要】审限制度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即已确立,并在1996年修订之时做了“延长”。在刑事诉讼法修订至今的15年里,中国特色的审限制度在司法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一刀切”的制度弊端日益显现,特别是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案件类型花样翻新,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审理难度逐渐加大,司法需求日益增长,现有的审限制度已难以与司法工作的发展要求相适应。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审限制度
【全文】
  

  审限制度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即已确立,并在1996年修订之时做了“延长”。在刑事诉讼法修订至今的15年里,中国特色的审限制度在司法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一刀切”的制度弊端日益显现,特别是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案件类型花样翻新,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审理难度逐渐加大,司法需求日益增长,现有的审限制度已难以与司法工作的发展要求相适应。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大背景下,为进一步推动制度的科学化,现就审限制度及其相关规定的完善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延长一审审限,同时规定特殊情形下审限延长的报批程序。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对于一般案件,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一个半月”是够用的,但一旦有了特殊情形,延长一个月有时简直是“杯水车薪”,况且报批过程本身还要占用时间。据此,笔者建议将有特殊情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延长的时间增加至两个月甚至更长,以满足复杂案件审理工作的需要。此外,考虑到司法实践中案件情况各异,对于上述延长的时间仍不够用的情形,建议考虑规定:中、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因特殊原因还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还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通过这些规定,将能有效缓解司法实践中审限过短的问题,对于确保案件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而且,通过设定审限延长的审批程序将能有效发挥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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