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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证人保护的法社会学研究

  

  证人保护之所以成为一个司法难题,另一个原因是对于“保护”理解的狭隘化,即将司法机关针对面临明显危险的证人的保护当作是证人保护的全部,同时一种功利性的保护观则始终在暗处影响着证人保护的实施。一些具体的问题却很少得到关注。例如过去只重视对证人身体、生命的保护却忽视对其心理压力的疏导;又如将保护理解为实施具体保护措施的行动,而创造良好的作证环境、提高询问的效率、做好身份保密工作其实也是一种保护。另外,如何制约办案人员为了职业利益和个人利益而滥用职权,如何协调身份保密与程序公正之间的冲突,如何真正帮助证人解决角色冲突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伦理难题,如何建构并完善作证豁免制度,这些问题都有待于认真思考并加以解决。以场域理论来看,如果某一行动的后果只能导致行动主体陷于困境甚至处境不断恶化,那么该主体则会设法捍卫或改进现有的位置,在此过程中其行动的策略又受制于其自身所拥有的“资本”和权力。就证人保护而言,保护机关需要解决的问题不仅仅是找到证人并给予必要的保护,更为关键的问题在于了解个案中证人所可能面临的威胁,比如案件和嫌疑人与证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哪些主体可能影响或威胁证人、证人作证是否可能存在顾虑等,在此基础上采取恰当的策略实施保护才是关键。从这个意义上说,“保护先于作证”的观念要优于“作证之后再保护”的观念。


  

  证人在诉讼的参与中,不论身处哪一个场域,都可能遭遇对其不利的局面,出于利益、安全、人情、关系、面子、社会评价等方面的考虑,证人往往会在作证与拒不作证之间作出艰难的选择。那么,在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构建过程中,布迪厄的场域理论能够为我们带来哪些启示呢?布迪厄指出,场域并非是封闭的,每个场域的发展都会受那些影响其运转的社会空间周围的其他场域的影响。因而我们在研究证人保护的问题时不能局限于单纯的“证人保护”,同时也要考虑与之相关的若干场域的运作和发展,必须综合考虑这些场域之间的相互影响,从而兼顾整体和局部,做到将证人保护纳入到系统之中,同时又不忽略具体问题的解决。在“真相调查场域”中,无论是作为专门调查机关的公安、检察机关,还是作为辩护人的律师,在对证人展开调查时,除了设法让证人说出实情以求查明案情外,也应充分考虑证人是否存在作证风险和思想顾虑,尤其是办案机关应当改变以往的专横态度,将证人的人权保障作为一个重要问题加以对待和解决;在“社会生活场域”中,有必要通过一些制度建设来打消证人作证的顾虑,例如建立作证豁免制度和身份保密制度;在“诉讼利益场域”中,也需要通过一些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来防止办案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尤其是控诉方,为了本方的诉讼利益而滥用自身所拥有的权力或资本,对此不仅应当完善立法中关于打击报复证人的制裁规范,还应考虑引入司法审查机制以制约公权力的滥用;在“司法保护场域”中,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观念的更新,包括为什么要保护证人、指导思想是什么、是否需要(如何)突破功利性的保护观等,其次才是立法的完善,包括保护规则和制裁(既有实体性的,也有程序性的)问题。


  

  解决证人的保护问题并非我们的终极目标,我们要做的是通过对证人保护的研究和解释来真正推进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的具体化。对证人保护的系统研究,可以看作是继对被告人、被害人合法权益保护研究之后的“第三次浪潮”,这将有助于构建完整的人权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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