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的问题是,它们是如何保护证人的呢?对此,立法上又是一片空白,基本上是由办案机关自由裁定的。这里不妨以“真相调查场域”为例,办案人员可以动用各种资源甚至使用强制手段要求证人陈述其所知晓的案情。与此同时,各种潜在的或现实的危险开始显现出来,证人的忧虑逐渐深化,但办案人员的保护意识和保护措施可能尚未跟进。通常只是在出现具体的伤害事件之后,办案机关才可能有意识地采取一些保护措施。又如,在“诉讼利益场域”中,办案机关的职业利益和办案人员的个人利益如果得不到有效的规制,那么证人的处境可想而知。另外在前文提到的访谈当中,就证人参加诉讼的首要功能而言,无论是检察官还是法官都将其视线集中在真相的查明上,至于证人保护则是一个附带的话题。
不难发现,保护机关所持有的是一种功利性的证人保护观,其对于证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关注远远没有达到对被害人、被告人权益保护的程度。这也许正是长期以来我国证人保护制度难以突破的瓶颈。
五、结语
我们到底基于什么理由去保护证人?仅仅是因为立法的规定吗?显然这个答案难以令人信服。一个最为常见的现象是,立法明确规定公、检、法三机关有保护证人的义务,但司法实践中却大量存在证人得不到保护甚至是遭到追诉、被打击和迫害的现象。通过借助场域理论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行动者在场域内较量的过程中并非完全遵循理性原则,当利益与规则发生冲突,同时又欠缺必要的救济或制约时,行动者就有可能做出有悖于规则的选择。行动者的选择有时显“合情合理”,例如证人的逃避现象,在体制和法律制度无法给予其有效保护的情况下,我们怎能过分地指责证人的逃避呢?无论证人是主动还是被动地参与诉讼,其在各个场域中都可能遭遇外在的威胁或是产生内在的心理压力,并且在场域内的竞争中证人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加之原被告双方对于证人都存在某种诉求,这无疑也会加重证人的压力,而证人却没有足够的资源或权力来缓解压力、维护自身的权益,于是证人发现“逃离”场域也许是最佳的解决办法。而在另一些场合下,行动者的选择则又让人很无奈,例如检控方为了避免指控失利而恶意控制(指控)辩方证人的行为,尽管这作为一种极端的表现并非经常出现,却又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和警惕。那么要回答前面的问题就必须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作为目前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的解决机制,刑事诉讼应当被构建为一种理性的司法裁判活动,任何参与者都应得到有效的保护,证人也不例外,这既彰显了司法的人权保障价值,也是司法在民众中建立信任的需要。从某种意义上说,证人愿意参与诉讼,是基于其对司法的信任。
在中国,证人的神经总是显得敏感而又脆弱,需要悉心呵护,但在前文中通过对场域的分析所揭示出的证人的无奈、忧虑、恐惧心理,以及办案机关所持有的那种功利性的保护观,二者的交织绝不会营造出双赢的局面,而只可能向相反的方向发展。我们可以观察到的是,场域所制造的压力是证人无法承受的,当这些压力没有正常的途径得以消解时,证人会作出何种选择呢?从整体上来看,我国的证人面临着严重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局面,且由于其在诉讼中并不属于关键人物而被长期忽略。在办案人员眼里,证人是,也仅仅是一个知晓案情的人,证人的义务是如实作出陈述,这是办案人员关注的焦点,至于对证人的保护则只是一个次要的问题。在这样的格局中,证人遭遇的角色冲突如何处理、证人的社会安全与法律安全如何维护显然不会成为立法或司法关注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