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辩护律师而言,为了获取有利的辩护信息,寻找证人获取有效证言是其进行辩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尽管刑事辩护具有策略上的多变性,以寻找证人为例,律师的目标并非全部在于查明真相,更为关键的问题在于推翻指控,但是只要进入这一场域,律师的调查工作就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几个因素的影响:其一,由于职业利益的冲突,容易激发检控方的敌对心理,特别是辩护律师在询问控方证人时:其二,证人的消极应对,由于辩护律师并无检控方所具备的强制手段,加之可能已经接受过追诉机关的调查,故证人对于律师的调查往往采取回避的态度,尤其是想要取得与被告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如被告人的近亲属)的配合更是难上加难。
第二,证人是生活在中国人情社会中的一群自然人,规制证人参与诉讼的第二种场域就是由人情、面子、关系构成的“社会生活场域”。在这个场域中,证人在作证的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遭遇本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伦理难题以及各种社会关系等重大问题,而这些正好向我们展示了由于作证而引发的各种利害关系对于证人作证的影响和制约。这里,我们不妨梳理一下该场域中的一些利害关系。
首先,证人在作证中,其本人、近亲属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往往是其关注的一个焦点。显然,证人并不希望自己在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言后而成为打击报复的对象,自然也不希望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遭受类似的伤害。以往的真实案例也告诉我们,对于证人的威胁往往是以其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为突破口的。因此,如果作证风险已经明确而办案机关又不能提供有效保护,那么证人则倾向于拒绝作证。
其次,证人作证的案件涉及其近亲属犯罪的,证人难免会进行心理斗争,一方面他们面对的是自己的至亲,感情上难以割舍,不愿因自己的作证导致其受到追究,同时其他近亲属也可能为此而向证人施压;另一方面法律上要求证人如实作证,否则便可能因拒绝作证而受到法律的追究。这在社会学上被称为角色冲突,[12]并且证人在参与诉讼时一旦遭遇此种冲突常常会陷入亲情与法律的交锋而举棋不定。
最后,也是一个常常被人们忽视却相当重要的问题,即证人参与诉讼的社会评价,这在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中特别突出。以贪污贿赂犯罪为例,此类案件中的部分证人往往与被追诉的犯罪人具有密切关系,比如是上下级或曾经的上下级关系,在涉及案件调查时,即便没有人身安全方面的风险,人们往往也不愿贸然担当证人而被身边的人乃至社会上的人看作是喜欢制造事端、不安分甚至具有背叛倾向的人,进而受到冷落、猜忌甚至排挤。作为一个普通人,证人显然不愿因作证而被社会“边缘化”,于是他们宁愿拒绝作证。如果是在难以拒绝的情况下他们则会强烈要求办案人员为其保守秘密,或是采取其他手段以获取心理上的慰籍。比如笔者曾了解到某贪污案件中的证人(系被告人的下属)在作证前就曾要求办案人员先将其“抓”起来扣留几天后才愿意提供证言,可见“社会评价”对于证人来说也是相当重要的。
第三,司法实践中,证人参与诉讼可能会对控辩双方的诉讼利益产生较为直接的影响。为此,诉讼各方便会认真关注可能对其有利的证人,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证人参与诉讼。这就是“诉讼利益场域”。在这一场域中,由于诉讼利益的对立,诉讼各方在处理与证人的关系时往往优先考虑“利己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