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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证人保护的法社会学研究

  

  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作证的环境要比我们想象中复杂得多,证人遭受打击报复比比皆是、证人遭到控方恶意追诉频有发生,甚至在成为证人之前便遭遇不测者也不在少数,进而证人保护问题便成了一个相当严峻却又迟迟无法有效解决的司法难题。与之相对应的一种后果是,包括证人在内的民众对于司法的不信任感油然而生,于是每当需要证人挺身而出提供证言时,证人便“失踪”、“失语”,并试图以这种方式保护自己的“社会安全”。可以肯定的是,这种境况对于我国的司法审判方式改革是非常不利的,很多案件中由于证人的缺位,使得案件调查流于形式化、书面化,无论是对程序正义还是实体正义的实现都是不利的。


  

  三、证人保护的场域分析


  

  按照布迪厄的理论,场域可以被视作是一个围绕特定的资本类型或资本组合而组织的结构化空间,[11]且社会世界中的场域都有其特定的运作逻辑,身处其中的个体依据其占据的位置,运用各种策略以维护或改进之;同时,场域运作的方式是开放的,每个场域发展的方式都要受那些影响其运转的社会空间周围的其他场域的影响。


  

  就证人保护而言,当中就存在若干场域,在每个场域中行动者(证人、嫌疑人、被告人、律师、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法官等)的策略主要取决于其在该场域中的位置、惯习及其与其他行动者的关系和力量对比。为了研究和论述的方便,笔者将证人作为各个场域关系中的联结点,通过证人(积极或消极)的参与,重点分析诸行动者在各个场域中的表现、策略和惯习,进而试图解释我国证人保护难题的一些内在成因及其影响。


  

  在界定场域之前,值得一提的是,证人保护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在很大程度上为了保障证人作证时的安全,证人作证与证人保护的有机联动必须综合考虑。这样,结合前文“社会安全”和“法律安全”指向的对象,笔者认为如下场域值得我们关注。


  

  第一,由真相调查所形成的场域。在这个场域中证人是案件信息的载体,因而成为司法机关以及律师的调查对象。在“真相调查场域”中,作为调查者的办案机关或个人以及与案件存在某种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和作为被调查者的证人为了实现某种目的或维护自身的某种利益而展开斗争。就证人而言,其最为重要的资本就是其因案件而获取的案件信息,这也决定了证人在该场域中所处的位置,进而身处场域中的各个主体也是围绕这一资本展开斗争的。就诉讼阶段而言,这一场域可以从侦查程序开始延伸至审查起诉、一审程序甚至二审、再审程序,当然证人的参与又主要集中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


  

  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案人员通过对证人的询问来获取案件信息,理想的状况是证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当然这也是法律为证人设定的行动准则,同时法律又规定了作伪证的责任,以此来敦促证人如实陈述。在这样的背景下,办案人员,特别是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便可充分运用法律赋予其的调查职权和强制手段(这可以视为侦、检机关最重要的资本)展开积极调查,获取对其有价值的信息(现实中的做法通常是将证人的陈述转化成书面证言再提交给法庭),进而实现追诉成功的目的。


  

  其中,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的调查行为有如下几点值得我们关注。一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一般情况下证人鲜有拒绝也不敢拒绝,特别是在侦查和起诉阶段。二是对证人的询问与调查具有时间上的持续性、反复性和空间上的多变性,就前者来看对证人的询问可以是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也可以是退回补充侦查的过程中,还可以在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程序中,如果事实不清且需要证人配合的话,那么办案人员还会反复找到同一证人进行询问;就后者而言,依照刑诉法的规定或是出于证人保护的需要,进行询问的场所又具有多变性。三是对于证人改变证言的行为,检控方往往非常反感,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检控方还会附带调查证人为何改变证言,是否存在教唆、利诱、陷害的可能等问题,并可能对证人进行批评、教育甚至以追究伪证责任为由控制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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