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证人保护的法社会学研究
周登谅;黄卓昊
【摘要】运用布迪厄的场域理论解读我国证人作证、证人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揭示证人保护难题是如何产生并影响着诉讼中的种种运作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我国的证人保护至少受到“真相调查场域”,“社会生活场域”、“诉讼利益场域”以及“司法保护场域”的影响和制约。要解决我国的证人保护问题首先需要完成观念的转变,其次是根据不同场域的特点和交互作用进行制度的建构和完善。
【关键词】证人作证;证人保护;场域
【全文】
在当代刑事诉讼中,让证人参加诉讼并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证言是案件真相调查的重要手段之一,司法实务界也十分重视证人的参与。因为,倘若证人能够如实、准确、有效地作证,无疑将大大提高办案机关查明真相的效率与可能性,进而促进整个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这可以看作是证人参与诉讼的理想状态。然而,如果我们仔细观察现实中的案件,就可以发现,现实并不完美,尤其是在证人作证和证人保护之间总是难以协调。颇为极端却又相当流行的看法是“作证即意味着受伤害”,以至于众多证人不愿履行法律赋予其的责任而宁可选择逃避。即便办案人员对证人展开说服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但在是否作证的问题上,证人与办案人员之间更多的仍是一种痛苦的“拉锯战”,而很少能擦出合作的“火花”。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证人如此害怕作证?是什么原因造成现行的证人保护形同虚设?对此,学术界也早有学者展开探讨。就笔者所收集的资料来看,大多数研究者将讨论的重心集中在现行法律规范和保护机制的不健全、证人保护措施的匮乏、保护理念的落后以及缺乏补偿机制等方面。值得肯定的是,这些研究将为现行诉讼中的证人保护和我国今后的法律规范的完善,特别是证人保护立法的制定提供有益的参考。不过令笔者更为关注的是证人保护难题从发生学意义上来看究竟是如何产生并影响着诉讼中的种种运作,特别是证人保护这一实践中的不同主体是如何参与、如何互动、如何应对的。本文试着运用(法律)社会学的一些方法对上述问题展开分析,并试着提供一种可能的解释。
一、布迪厄的场域理论
法国著名社会学大师皮埃尔·布迪厄以其关系主义方法论而著称于世,在此基础上他建构了一套社会实践理论用于克服传统社会学中长期存在的二元对立,包括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知识模式的对立、理论研究与经验操作的脱节、符号性分析与物质性分析的分离等。他主张把社会事实的实质理解为社会关系,在理解各种关系的探索中形成概念。[1]其中,“场域”、“惯习”是布迪厄的关系主义方法论中最重要的两大概念工具和思考工具。
所谓场域,是指在各种客观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或一个构型。[2]布迪厄认为,场域是场域内占据位置的人们以个人或集体的方式,为了捍卫或改进他们现有的位置而斗争和战斗的竞技场。[3]布迪厄又指出,社会中存在许多不同的场域,作为社会空间的社会是由彼此复杂联结的多样性场域所构成的,并且每个场域发展的方式都要受那些影响其运转的社会空间周围的其他场域的影响。[4]值得指出的是,尽管布迪厄所强调的场域是关系性的而非结构性的,但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在成为某个场域中的位置占有者后都要受到场域结构的制约。在这个“竞技场”内,个体为了自身的利益,运用其所拥有的各种资本争夺资源,以维护或改进其所处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