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迫交易型
在酒托引诱消费之后,酒吧经营者使用强迫手段使被害人付账是构成强迫交易罪的关键。在其使用强迫手段进行交易、违反公平自愿原则的基础上,是否因获取暴利而失去正常交易的性质,其行为定性也是不同的。
强迫交易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其一,非暴利强迫交易。即酒吧出售的酒水价格虽高于市场正常价格但尚属正当交易和经营的性质,经营者没有明示酒水价格或故意隐瞒真实价格,消费者在不知道此价格的情况下进行消费,直至付账时才发现消费价格过高而拒绝付账,经营者一方以言辞相威胁,甚至采取暴力手段迫使消费者支付费用。将此行为定为强迫交易罪应该不存在什么疑问。其二,暴利性强迫交易。其又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欺诈性、暴利性强迫交易,即酒吧出售的酒水价格明显高于市场正常价格,或酒水系假冒伪劣商品,失去了正当交易性质,消费者在付账时才发现消费价格过高而拒绝付账,经营者一方以言辞相胁迫,或采取暴力手段强迫其付费。此行为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罪。二是暴力性、暴利性强迫交易,即酒吧经营者一方先是采取胁迫、暴力手段强迫消费者支付高价酒水帐单,在顾客没有现金而无法支付的情况下,就强行夺取其身上的其他财物,或者逼其限时偿清。此行为应定性为抢劫罪或敲诈勒索罪。其三,超暴利强迫交易。认定超暴利交易行为性质,关键是看是否有实际交易的存在。如果酒吧系无照非法经营,在消费者面对超暴利帐单而拒绝支付的情况下,就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迫其付费,此时也就不存在正常交易的前提了,对此应当认定为《两抢意见》中“以交易为幌子”的抢劫罪。
【作者简介】
张勇,华东政法大学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注释】参见倪爱静等:《雇人引诱网友高额消费后强索钱如何处理》,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7期。
参见倪爱静等:《雇人引诱网友高额消费后强索钱如何处理》,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7期。
大塚仁:《
刑法概说(各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8页。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68页。
参见冯英菊:《强迫交易罪客观要件研究》,载《人民检察》2003年第3期。
参见肖中华:《
刑法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具体运用》,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5期。
参见倪爱静等:《雇人引诱网友高额消费后强索钱如何处理》,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