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及其关联犯罪的体系解释
——以酒托案为例
张勇
【摘要】酒托案件表现形式复杂,在其定性方面涉及的强迫交易罪与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等存在适用上的冲突。基于《
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修改,需要运用
刑法体系解释中的同类解释和同一解释,对强迫交易罪的交易性和强迫性予以理解和把握。另外,可将酒托案件分为引诱交易型、欺诈交易型以及强迫交易型,分别予以定性。
【关键词】强迫交易;体系解释;酒托案
【全文】
近年来在消费领域发生的酒吧经营者雇佣酒托制造“消费陷阱”,诱骗或强迫他人高价消费的案件,引起了社会的较大关注,其中主要涉及的强迫交易罪及其关联犯罪的适用冲突问题在司法认定中也产生了较大争议。《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226条强迫交易罪的行为方式进行了补充,同时提升了该罪法定刑的档次和最高刑,使其从轻罪成为较重的罪,适用范围也得以扩大。在刑事立法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如何正确认识强迫交易罪及其与关联犯罪之间的关系,是正确认定酒托案件的关键所在。本文从刑法体系解释的角度,对强迫交易罪及其关联犯罪之间的协调问题进行解读,并在此基础上,对不同类型的酒托案件分别予以定性,以期对司法有所裨益。
一、定性酒托案需要进行体系解释
实践中的酒托案件比较复杂,以下列举三个案例进行比较。
案例1:宁某承包一家酒吧,招募多名员工分别扮演“小老板”、“键盘手”、“传号手”、“酒托女”等角色。“小老板”负责运作,“键盘手”在网络上假装年轻女性与男性聊天,从聊天中得知对方的个人信息,并由“传号手”进行筛选,然后将选定的信息发给“酒托女”,最后由“酒托女”以女网友的身份引诱对方至酒吧消费。该酒吧所出售的“高档酒”都是劣质廉价酒,但标价却明显高于市场正常价位,虽多数被害人在消费前知道酒水价格,但都碍于面子而选择消费并付账。
案例2:张某经营一家咖啡屋,由于生意不景气,就与他人招募多名女性“酒托”上网站与男网友聊天,并将其带到该咖啡屋进行消费。张某事先告诉“酒托”不要让客人看到酒水价目单,而由“酒托”自己要“绿薄荷酒”,此种酒水系该咖啡屋用可乐、雪碧和二锅头匀兑出的假洋酒,并以每杯360元的价格出售。被害人结账时才发现消费的是“天价”酒。当提出质疑或拒不结帐时,张某等人就逼迫被害人写欠条、押手机或身份证等,或安排人跟着被害人去取钱;若被害人要报警,张某等人就会对被害人实施拳打脚踢或以暴力相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