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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出卖、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犯罪的刑法规制

  

  应当认识到,故意伤害罪属于《刑法》第4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该罪的罪状表述中并未限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换言之,只要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无论其出于何种目的,都可构成故意伤害罪。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行为,其本质上都是对当事人身体的故意伤害,严重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另外,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摘取其器官的行为,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非法组织卖血罪等犯罪侵害的犯罪客体并不相同,后者属于《刑法》第6章第5节规定的危害公共卫生犯罪,妨害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因此,对于《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规定的三类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摘取其器官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的地方和单位主张,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有的可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行为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只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不妥,因此建议修改。《刑法修正案(八)》最终并未采纳上述意见,一方面是由于《刑法修正案(八)》是在《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罪名之下增设一条,作为《刑法》第234条之一,该条只有第2款的行为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可见《刑法修正案(八)》是将该条第2款的行为视为故意伤害行为,故不宜超出故意伤害罪的范围之外;另一方面,《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一共规定了三种情形,从这三种犯罪行为尤其是后两种犯罪行为的罪状描述的连贯性上看,针对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的行为,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更为妥当。但是应当认识到,刑法234条之一第2款对于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的行为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并不排除特定情形下对上述行为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为非法摘取人体器官而故意杀害被害人,然后再摘取被害人的人体器官,或者以故意杀人为目的摘取被害人重要器官致其死亡的,则应以故意杀人罪从严惩处。对此有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器官移植法可资借鉴,该法规定:“如果为从尸体中摘取器官或组织而杀人,适用关于加重杀人罪所规定的刑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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