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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出卖、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犯罪的刑法规制

  

  由于人体器官供体和患者之间进行器官移植需要配型合适,这就形成了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犯罪链条既独立经营又松散合作的特殊方式。“最多的时候,一个人体器官供体可能被三个中介‘三角’转手,才找到合适的患者。”[1]资料显示,“在人体器官买卖比较猖獗的印度、菲律宾、巴基斯坦和美国等国,从事非法人体器官买卖的中介活动亦相当活跃。许多人体器官非法中介已经发展到成熟、严密的公司化运作,他们无视生命伦理,侵扰移植安全,剥削供受双方,非法牟取暴利。”[2]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犯罪的组织者,本身也曾非法出卖过自己的人体器官。例如在全国首例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案件中,就有两名被告人是卖过肝肾的受害者,他们在出卖自己肝肾的过程中发现有机可乘,就转而成为非法中介买卖人体器官获利。由于人体器官非法买卖的利润很大,具有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都可能成为非法中介的目标,这在客观上促使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犯罪形成一个庞大的犯罪利益链条。


  

  通过依法打击出卖人体器官行为的组织者,从交易(主要是出卖)环节禁止人体器官的非法买卖,能够切断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犯罪的利益链条,进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直至杜绝人体器官的非法买卖。


  

  第二,对于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摘取其器官的行为,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等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强行摘取被害人人体器官的案例。尤其是一些无家可归的街头流浪者,很容易成为此类犯罪行为的潜在目标。此外需要强调的是,不满18周岁的人并无独立的意思表示能力,摘取此类人员的器官无疑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严重伤害。


  

  对于此类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非法摘取活体器官的行为,尤其是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的行为,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惩处力度,非常有助于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同时能够从源头上禁止活体器官的非法买卖。


  

  第三,对于违背当事人生前意愿或在当事人生前未表示同意的情况下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行为,依照盗窃、侮辱尸体罪定罪处罚。


  

  随着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规范日益完善,非法摘取人体活体器官面临着诸多的现实困难,一些不法分子开始将目光投向尸体器官。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善良风俗,破坏了社会风尚,侵犯了死者及其家属的名誉权,并且给死者家属带来巨大的心理伤害。但在司法实践中,此类犯罪行为尚未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对于此类非法摘取尸体器官的行为依照盗窃、侮辱尸体罪定罪处罚,有助于从源头上禁止尸体器官的非法买卖,切实维护死者的尊严和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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