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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出卖、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犯罪的刑法规制

组织出卖、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犯罪的刑法规制


刘静坤;陈晖


【摘要】非法买卖、摘取人体器官行为现已形成复杂的利益链条,并且衍生了大量关联犯罪,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破坏社会道德风尚。《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针对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专设罪名予以处罚,并且规定对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关联犯罪予以定罪处罚,有利于依法打击该类犯罪的利益链条,进而有效惩治组织出卖人体器官和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犯罪行为。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八)》;人体器官;组织出卖;非法摘取
【全文】
  

  《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在《刑法》第234条后增加一款作为第234条之一。本条规定为新增规定,对于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专设罪名予以定罪处罚;对于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摘取其器官的行为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对于违背当事人生前意愿或在当事人生前未表示同意的情况下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行为,依照盗窃、侮辱尸体罪定罪处罚。


  

  该新增条款填补了该领域刑法规范的空白,弥补了行政手段规制的不足,旨在打击近年来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非法买卖、摘取人体器官等犯罪行为。


  

  一、立法内容与意义


  

  为依法打击非法买卖、摘取人体器官犯罪,切断该类犯罪的利益链条,规范人体器官移植活动,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刑法》第234条之一针对该类犯罪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对于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专设罪名予以定罪处罚,同时规定了该罪的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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