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的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金振朝
【关键词】民间借贷
【全文】
在现实生活中,自然人之间,自然人和企业之间因为生活原因或者生产需要,都可能与发生借贷关系,借款关系在法律上就属于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相比较,民间借贷更为灵活、主体更为广泛,并且二者随着银根紧缩与宽松而此消彼长。民间借贷的数量是如此之多,以至于实务中,民间借贷纠纷是最常见的法律纠纷之一。本文拟对民间借贷中常见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民间借贷的合法性问题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该条规定仅此一句,该条出现在《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中的第二节“债权”部分。乍一看,这句话没有太大的毛病,也符合千百年来中国人“权利王赐”而不是“天赋人权”的思维逻辑,意即: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非法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是稍一推敲,不难发现这句话也经受不起法律上的较真:其一,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法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就不受法律保护?为什么整节单说借贷关系呢?其二,什么是“受保护”?“受保护”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其三,非法的借贷关系就不受法律保护?如是,则不符合合同法上的无效合同处理规则,债权人仍享有一定的财产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仍可向债务人主张。
民间借贷的概念早已有之,但在法律上是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首次规定。《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若干意见》自1991年8月13日公布并实施,那么,是否此前的民间借贷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呢?当然不是!在民事领域,法无明文禁止即许可,何况契约自由是合同法上的核心原则,《若干意见》的出台,不过是为了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提供执行参照而已。根据《若干意见》,民间借贷包括两类:一是公民之间的借贷;二是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本案即属于第二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