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完成犯罪的存在范围
未完成犯罪的处罚范围,既是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又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一直以来学者之间都存有争议,而且各国规定差异较大。有的国家,在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哪些具体犯罪处罚其未完成形态,刑法分则条文没有明示处罚未完成形态的不罚。有的国家在刑法中明确规定,只处罚较为严重的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也有国家同我国一样,刑法原则上处罚所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7]
有学者指出,我国刑法总则对一切故意犯罪的预备行为、中止行为、未遂行为都加以犯罪化是不科学的。理由是:(1)导致犯罪范围宽泛化,刑罚触角伸得过长,刑罚权任意扩张,有违时代的潮流和社会发展的趋势。(2)必然会导致监狱人满为患,不但不符合人道主义,而且会使监狱管理陷于困境,同时给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制约社会经济的发展。(3)对危害不大的预备行为、未遂行为都一律加以犯罪化,则无异于过早地折断了行为人回归社会所架设的“黄金桥”,与我国预防犯罪的刑事政策相悖。(4)必然导致人们过于迷信刑罚在抗制犯罪中的作用,从而轻视并削弱其它法律手段和社会措施在抗制犯罪中的作用。[8]
那么未完成犯罪的处罚范围应当在什么范围内才合适呢?对这问题的回答,我们应当首先确定直接故意犯罪中未完成形态的存在范围。首先应当明确,未完成犯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当中,但是不是所有的直接故意犯罪都有其未完成形态。
1.结果犯。如果某直接故意犯罪不以出现危害结果为成立犯罪的构成要件,该犯罪就存有未完成形态,比如故意杀人罪,其存在预备、中止、未遂。如果某直接故意犯罪以出现某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结果未发生不构成犯罪,自然也就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比如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处“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是已结婚为成立条件,实质上是侵犯了他人的配偶权,也就是危害结果,倘若行为人没有结婚,也就没有侵犯他人的配偶权,也就不构成犯罪,此罪的未完成形态自然也就不存在。但此处存在以特殊情况,即虽然没有发生该罪的危害结果,但却发生了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的严重后果,应当根据已经造成的后果加以定罪,而不是以犯罪中止或者未遂论处。这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又不违背犯罪中止和未遂设立的初衷。比如,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二百七十五条分别规定的是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盗窃时,没能够窃的财物却造成了该财物的数额巨大的损失,如果按照盗窃未遂定罪,相比于他所造成的巨大损失显然处罚偏轻,应当按故意毁坏财物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