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流浪者角度分析环境法兴起及其法学意义
——从《环境法兴起及其法学意义》一文说起
易文祯
【关键词】流浪者;环境法学
【全文】
《环境法兴起及其法学意义》这篇文章从流浪者、革命者和守望者三个不同的角度分析环境法的兴起对当代法学具有多重意义。《环境法兴起及其法学意义》,这篇文章首先点明“环境法迄今尚属性不清、地位不明,这是环境法身处流浪者处境的最好说明”。文章从两大方面来分析:第一部分是流浪者的角度,该部分作者首先从公法、私法划分理论来看;其次,从法律部门划分理论来分析,得出结论“环境法在兴起之初就无法在传统法学范畴和话语体系下得到妥善安置,而成为被传统法学所放逐的流浪者”。作者在第二部分用“在边缘”作小标题,首先就指明环境法在边缘的原因是“来自传统法学的漠视和抵抗,也有来自环境法学内部的质疑和抨击”。接着作者从两方面的原因来分析这一论点,首先是有诸多理论难题尚不明确、未有定论、有待证实;其次是环境法兴起即示人以革命者的形象,这难免招致其他部门法学的不解和偏见。最后作者的出结论,边缘化会“带给环境法一个改变精神状态的社会和文化环境,以及一个开放但却麻烦的未来”。通过阅读全文,本文试以流浪者的角度来分析环境法对当代法学的重要意义。
笔者认为,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来看,确实难以将其放入单纯的公法或是私法中,从而导致环境法属性不清和地位不明。根据法理学的知识,公法是配置和调整公权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公法以研究公权力、公权力配置、公法关系和公法责任为主要内容。相对于公法,一般而言指的是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目前区分公、私法并未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理论。有利益说,即根据调整的利益关系的性质,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主体说,如果一个法律关系中,出现的法律主体其中一方是以公权力姿态出现的国家主体,那么适用在这个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就是公法;反之,如果双方没有出现这样的主体,就是私法。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同时,《环境保护法》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制定本法。由此可知,环境法既调整公共利益也调整私人利益。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环境法调整的环境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他们在环境法律关系中既享有环境权利又承担环境义务。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范围很广,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乃至人类。既然学界连公私法的划分标准都有不同的意见,更别说把融合了公法和私法的环境发划分到哪部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