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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张错误传票看纳米比亚法院规则

  

  在该案中,纳米比亚公司针对中国建筑工程公司的请求并不是“确定的债务或经算定的货币额”,而是请求就所声称的违约支付损害赔偿,该请求显然不在《法院规则》第31条第5款的调整范围内,法院因此对该请求没有管辖权。纳米比亚公司对此没有提出异议,同意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第一个申请撤销缺席判决。


  

  对于申请人的第二个申请,法院指出,除法定限制外,法院可自由决定作出相关费用的裁决。但该自由裁量权须公平行使,并考虑到案件的所有相关因素。根据纳米比亚法院的一般规则,败诉方当事人应向胜诉方当事人支付他在诉讼中所导致的相关费用。但这一规则并不适用于当事人因违反法院规则而请求法院作出豁免令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胜诉方当事人应支付相应的申请费用。


  

  申请人中国建筑工程(南部非洲)有限公司的律师指出,纳米比亚公司的传票是向一个“错误的”的当事人送达的,因为中国建筑工程(南部非洲)有限公司根本不是合同的当事方,而法院根据该错误的传票作出了一个越权判决。申请人的律师认为,这实际上并不是一个缺席判决,而是一个不当判决。申请人有权对这些传票置之不理,其没有义务根据《法院规则》第30条的规定行事。因此,要求法院下令由被申请人支付该申请的相应费用。


  

  纳米比亚《法院规则》第30条规定,当一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采取不当行为或程序时,另一方当事人可在知悉该不当行为或程序的15天内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或程序。如果当事人在知悉该不当行为后采取了进一步的行为,则该当事人无权提出此类申请。纳米比亚公司的律师据此主张,中国建筑工程(南部非洲)有限公司已经过适当送达,但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抗辩,应承担不进行抗辩的风险。因此,申请人请求法院撤销缺席判决的申请实际上是一种豁免请求,即请求法院原谅自己的不当行为。


  

  针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法院指出,纳米比亚《法院规则》第30条仅适用于不当程序的情况,并不适用于无效程序的情况。该案中传票是向一个错误的当事人送达的,这显然是一种无效的程序,当事人无需根据《法院规则》第30条提出抗辩。在该案中,中国建筑工程(南部非洲)有限公司根本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其无需进行任何抗辩。


  

  对于被申请人律师提出的申请人撤销缺席判决的申请是一种赦免请求,法院指出,对于不当程序,根据《法院规则》第30条,当事人必须在知悉不当程序的15天内提出撤销申请,法院才会考虑撤销某一不当程序。而该案中的传票送达程序是一种无效程序,申请人有权在任何情况下请求法院提供救济,申请人并不是请求法院的原谅,因为一个完全清楚自己没有做错任何事情的无辜当事人,显然没有必要请求法院的原谅。据此,法院最终判定由被申请人的律师向申请人中国建筑工程(南部非洲)有限公司支付本案相应的申请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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