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张错误传票看纳米比亚法院规则
朱伟东
【关键词】传票;纳米比亚法院规则
【全文】
中国企业在非洲投资,与在国内一样,都有可能因合同争议而引发诉讼官司。而因为公司名字上的“雷同”而被错误地卷入官司的,现实中虽并不常见,但一旦遇上也会令当事者陷入麻烦。比如,纳米比亚的一家公司就曾因为合同问题与某中国建筑工程公司产生争议,继而对该公司提起了诉讼,要求赔偿其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约合45万纳元(1美元约合7纳米比亚元)。
几年前,法院法警将传票送达给“被诉方”张先生。但事实是,这位张先生是另一家中国建筑公司——中国建筑工程(南部非洲)有限公司的执行经理。张先生当时就告诉法警,传票送错人了,这是一场误会。于是,法警在送达回执上记录了这样的话:“张先生告诉我,本案中的被告并非工程项目的承包方”,并且还附上了张先生的电话和传真号码,随后便离开。张先生以为事情就此终结。
一个月后,这家纳米比亚公司请求法院针对中国建筑工程公司作出缺席判决,法院也如其所愿作出缺席判决。随后,纳米比亚公司获得法院的执行令。不过,由于法警了解在传票送达中所获得的信息,不太情愿执行这一命令,因此纳米比亚公司的律师就向法院去函,要求该法警执行法院的执行令。
得知纳米比亚公司已获得针对自己的法院执行令,中国建筑工程(南部非洲)有限公司赶紧向纳米比亚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法院作出的缺席判决;请求法院下令被申请人纳米比亚公司支付申请人因提起该申请所花费的相关费用。
纳米比亚高等法院受理该申请后,对案件进行了首次审理,判定申请人所请求的第一个救济应得到支持,就撤销了所作出的缺席判决。对于申请人所寻求的第二个救济,法院判决,被申请人的律师应向申请人支付提起该申请程序所花费的费用。
对于申请人的第一个申请,法院认为该缺席判决是不当作出的,因为初审法院无权作出这样的判决。纳米比亚《法院规则》第31条第5款规定,在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一笔确定的债务或经算定的货币额而被告没有提出对请求进行答辩的通知时,如果原告希望获得缺席判决,可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针对被告作出缺席判决,而无需再经过通常的法院程序。法院在收到该申请后,就可作出缺席判决。不服法院作出的缺席判决的任何当事人,可在知悉该判决后的20天内请求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