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我国没有建立人事诉讼制度,但根据现行法律制度,在民事诉讼中适用婚姻关系确认之诉(即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解决婚姻登记瑕疵纠纷,有其充分的法律根据和理论根据。
1、婚姻法第八条是关于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的规定,婚姻关系确认之诉有其充分的法律依据。而且,确认婚姻关系之诉也是落实该条规定的需要。否则,对于涉及婚姻法第八条的婚姻纠纷就难以解决。
2、在民事诉讼上,也有确认之诉。婚姻关系确认之诉在民事诉讼中没有法律障碍。
3、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有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立法,可供我们借鉴。如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均设有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
4、婚姻案件合并审理,在民诉法上也有充分根据。对同一诉讼标的或同一法律关系应当合并审理,这是民诉法的基本要求。如果原告认为婚姻有效提出离婚,被告反诉婚姻无效或不成立,这当然要合并审理。因为婚姻案件是民事案件,民诉法的合并审理当然适用婚姻案件。而且只有合并审理才是合法的,驳回起诉是违法的。
5、婚姻登记机关和行政诉讼无法有效地解决婚姻登记瑕疵纠纷,民事诉讼是必然选择。
6、我国在审判中已经有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的判例,效果很好(见《婚姻登记纠纷诉讼不走行政走民事——全国首例运用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解决假身份证结婚案的法理浅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0年3期(总第15辑);《借用他人登记结婚的诉讼路径与效力判断》,《人民法院报》2010年11月11日7版)。
五、司法解释(三)立法缺陷的司法救济
(一)适用民事诉讼可以救济解释缺陷
1、解释没有禁止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婚姻瑕疵纠纷
由于解释无权禁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婚姻瑕疵纠纷,因而,解释没有禁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婚姻瑕疵纠纷。事实上,解释也不能禁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婚姻瑕疵纠纷,否则,将违反民事诉讼法和婚姻法等。
比如,一对夫妻因婚姻登记瑕疵发生争执,一方认为双方的婚姻关系成立,一方认为双方的婚姻关系不成立,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八条及其相关规定,通过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对此,法院能够驳回当事人起诉吗?当然不能。因为驳回起诉没有任何法律根据。1、当事人争执的法律关系是婚姻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2、当事人诉讼主张的实体法是婚姻法第八条及其相关规定,有法可依。而且婚姻法属于民事法律范畴。3、确认之诉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诉种之一。无效婚姻也不是通过民事诉讼确认的吗?仅凭上述三条法院就无法驳回当事人起诉,否则就是违法。这里还不说其他理由,如有些婚姻登记纠纷,婚姻登记机关或行政诉讼根本无法解决,如超过行政诉讼时效等。
2、解释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婚姻瑕疵纠纷留有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释本身并不象新闻稿一样,把因婚姻登记瑕疵所引起的纠纷案件定性为行政案件,而只是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为“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属于行政诉讼性质,只能找行政机关或通过行政诉讼解决。那么,对于因婚姻登记瑕疵所引起的婚姻纠纷,如果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不是“主张撤销结婚登记”,而是请求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那当然不在“告知……”之列。这就有一个巨大空间可供当事人和法院选择。解释中的这种遣词用语,到底是有意还是无意,我们不得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