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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内容探讨

  

  三、隐私权内容之三:私生活安宁权


  

  除了私人信息、私人空间,隐私权还应当包括个人的私生活安宁权。在美国,隐私权常常被认为是独处的权利;最初沃伦和布兰戴斯即将隐私权界定为“生活的权利”(righttolife)和“独处的权利”(righttobeletalone),[26]所谓隐私权即个人能保留独处而不受外界侵扰的权利。1960年,美国的普洛塞(Prosser)教授归纳隐私权的内容,其所总结的四类情形,首先就是所谓的侵扰个人生活安宁(intrusionuponseclusion),包括窃听私人电话、跟踪尾随他人、偷窥他人行动等一切足以干扰他人私生活安宁的行为。在大陆法系,判例学说也时常将隐私权称为忘却权(righttooblivion),或者说是被遗忘的权利。此种权利允许个人享有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发展个性所必要的安宁和清静。[27]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承认保持私人领域免受公共领域事物侵入的权利构成一般人格权的组成部分。[28]我国台湾地区著名法学家王泽鉴先生也将隐私权定义为个人独处不受干扰、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29]私生活安宁的概念较为笼统、高度抽象,是对个人隐私权提供概括性保护的一项兜底性内容。为什么要将私生活安宁权作为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对此种隐私进行充分保护,原因在于:


  

  第一,保护个人私生活安宁,对于维护个人的独立人格具有重要的意义。人既具有自然性,又具有社会性。人在社会中生活,既需要与他人交往,同时也需要独处,保持私生活的安宁。而个人私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就意味着法律认可个人对其私生活领域各项事物的支配,并能够排斥他人的干涉和妨碍。一方面,有利于防止工业化带来的人格标准化,保持个人的特征,促进个性的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个人精神生活的自治。在我国,由于历史上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公民的私人领域被压缩到极致,私人的自治空间极为狭小。这种情况下,要培养公民对自己私生活进行自治的能力,必须对于公民的私生活予以充分尊重。因此,保障私生活安宁权从积极的方面而言,有利于促进个人在私生活领域的自治和自决,[30]维护个人的主体性和独立性。


  

  第二,保护个人私生活安宁,有助于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尊重人格尊严是法律的基本要求,是人本主义的基本体现,是对人最起码的尊重,是人之所以称为人的基本要求。而尊重人格尊严就要尊重个人的私生活安宁,就是要使个人对自身及其私人空间享有充分的支配,并排斥他人的干涉和妨碍。在此基础上,人们之间才能相互尊重彼此的私生活领域。因为一旦其逾越了个人私生活领域的界限,就意味着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从而被要求承担停止侵害乃至赔偿损失等责任。这就能够形成一种健康有序的人际交往关系。因此,保障个人的生活安宁,对于构建和谐社会非常重要。


  

  第三,私生活安宁权对于维护个人的生活幸福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康德的理性哲学认为,人只能够作为目的,而不能作为客体对待。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人,实现个人的幸福。而幸福的含义是多元的,除了物质方面的因素之外,个人的精神生活的愉悦也是幸福的重要内容。私生活的安宁、不受打扰,本身就是个人幸福生活的一项重要内容。保障个人生活安宁就意味着个人享有对私人生活独处的、不受他人打搅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他人的私人生活,打扰他人私生活的安宁。


  

  当然,关于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具体界分可能存在争议,例如近来在媒体上经常讨论一个问题,就是电话的来电显示是不是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当事人双方通话,如果接听方设定来电显示,就知道了对方的电话号码,而对方打电话时并不希望自己的电话号码被他人知晓,这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需要指出,虽然隐私权是私生活领域的“防火墙”,但如果自己自愿公开身份,则该隐私进入公共领域,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就电话号码而言,当一方向另一方打电话时,就等于向对方公开了其号码,否则,如果通话人每天不断地打电话骚扰,难道接听人不能知道究竟是谁在打电话吗?如果确实出现这种情况,那就构成了另外一种法律关系——对私生活的打扰。事实上,这个问题通过技术手段已经解决了,就是打电话人可以将自己的电话号码屏蔽起来。所以如果没有屏蔽,就意味着打电话的人不在乎别人是否知道自己的电话,可以视为放弃了自己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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