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非法集资案要加强部门协作和权益保障
余双彪;岳冰
【关键词】非法集资案;部门协作;权益保障
【全文】
当前,非法集资活动比较突出,涉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受害群众多,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大惩治力度。
一、非法集资案件的特点
按照刑法规定,非法集资案件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欺诈发行股票、债券,以及一些涉及非法集资性质的非法经营案件等。非法集资案件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的一个重要类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此类案件也呈现新的特点。一是案件数量不断上升。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机制难免有不完善之处,非法集资案件随之上升。二是涉案金额大,被害人众多。非法集资案件涉及被害人众多,有的案件被害人多达上万人,犯罪金额高达几十亿元。三是危害严重,损失巨大。除非法经营类案件给被害人带来损失较少外,很多案件赃款赃物基本难以收回,有的甚至分文不剩。四是容易引发上访、闹访甚至群体性事件等。非法集资的案件由于被害人众多,而且可能给被害人带来生活上的困难。因此,容易出现集体上访、闹访等,有的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五是犯罪手段多样,极具欺骗性。非法集资案件一般表现形式为以短期高额回报、先期部分履行等手段吸引被害人,但也存在其他非典型手段,如以技术加盟、产权合作、共同经营等形式欺骗被害人,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二、案件处理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非法集资案件往往既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存在刑民交叉,因此,难以准确清晰地界定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对此,如果按照先刑后民的传统做法,可能导致民事诉讼中止或执行不了,也导致被害人对查处刑事犯罪提出更高的要求。实践中,非法集资案件涉嫌犯罪的相关事实,许多已经或正在由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有的已经有民事判决,正在等待执行。因此,采取先刑后民、刑民并行或先民后刑等存在争议。
(二)办案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非法集资案件除涉及刑事法律以外,还涉及经济、金融、证券等领域的政策法规,专业性强,如果缺乏专门知识和办案经验,很难妥善处理好此类案件,当前一些执法人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审查取证能力还不高,很难开展高质量的审查起诉工作和调查取证工作,影响办案的质量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