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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申请的法理与规则

  

  登记申请生效的问题还涉及到对哪些人产生拘束力的问题。从登记申请法律关系的构成分析,登记申请一旦生效,首先要对登记当事人产生拘束力。适格的登记申请人提出的登记申请,无论是共同申请还是单独申请,只要在登记完成之前,申请人即可撤回申请。倘若登记申请人不适格,则其他的适格申请人即可主张申请无效。登记申请生效还对登记机关产生拘束力,从登记申请生效之日起,登记机关即有权开展审查等后续的工作。


  

  依据意思表示的一般学理,撤回是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或者在到达对方的同时,表意人又向受领意思表示者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而意思表示的撤销,则是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后、对方做出答复之前,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因此,从表面看,在登记完成之前,由于登记申请已经生效,申请人对于自己的申请,只能撤销而非撤回,可是,登记申请毕竟不同于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制度不能直接适用于登记申请等程序性行为,只能根据规范目的以及利益类型进行类推适用,我们不能武断地就此得出结论。登记申请在性质尚十分类似于诉讼程序中的起诉,即它们均是引起国家公权力机关依据职权从事相应行为的表示。即使当事人主观上并没有申请登记的意愿,但只要其向登记机关递交了登记申请以及相关文件,并且登记机关据此办理了登记,就足以表明申请作为程序行为已经运行并因其最终效力的产生而失去了意义。所以,登记申请不能被撤销。换句话说,就像起诉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撤回一样,登记申请即使已经生效,但只要在登记完成之前,申请人都可以撤回。


  

  由于撤回登记申请是申请人的一项权利,故在原则上,只要在登记完成之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登记机关就应当尊重申请人的意志,同意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过,在共同申请中,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的,即按上述原则办理;倘若只有部分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的,则应由登记机关对撤回申请予以评判,主要是看登记申请的撤回是否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如果是肯定判断则不得准许撤回登记申请。比如,在共同继承登记中,一个继承人撤回登记申请不能影响他人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该准许这种撤回,但其他人的登记申请仍然要发生法律效力。又比如,在因买卖而导致的所有权移转登记情况中,只有一方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而另一方不同意撤回的,为了平衡当事人的利益,登记机关就不能准许撤回。在这种情况下,登记机关应当中止登记程序,在当事人共同同意撤回申请、不再撤回申请或者法院、仲裁机关确认权利归属时,再做出同意撤回申请或者继续登记的决定


  

  应当指出的是,登记申请人撤回登记申请同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中需要有明确的撤回申请的意思表示,但无需陈述撤回申请的理由。在共同申请的情形下,撤回登记申请的书面表示应当由共同申请人共同向登记机关做出;在代理申请登记的情形下,申请人可以亲自做出撤回登记申请的意思表示,也可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撤回,但此时代理人应当向登记机关出具申请人撤回登记申请的授权文书。如果撤回申请的表示不符合上述形式要求,应当视为申请没有撤回,登记机关仍然应继续完成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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