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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人身权保护领域看侵权法的功能

  

  进入21世纪以来,网络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随之出现并且其发展呈现出日新月异的趋势,由此产生了一些新的人身权益需要侵权法的保护,比如随着人类基因图谱的破译,个人的基因信息是否属于隐私,如果受到侵害侵权法应当如何予以保护。随着网络世界的来临,利用网络侵害他人人格权的例子已经屡见不鲜,现有的侵权法在规制这些行为时已显得力不从心,急需侵权法进一步完善,进一步扩大其调整范围和功能。


  

  (二)一种新的综合救济体制的建立


  

  综合全文对我国侵权法保护人身权领域的考察,我国现有的体制主要由侵权行为法的赔偿条款、社会保险(主要存在于工伤保险、医疗保险、道路交通保险领域)、社会保障组成。综观本文在侵害人身权的几个典型领域的论述可知,我国法律在侵权行为的事后救济上,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及时、全面的赔偿,侵权法的补偿功能没有很好地实现。


  

  在我国现行保护自然人个体的体制中,当因某种事故发生人身伤害时,如果最终被法官认定为侵权行为,加害人就需要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主要以向受害人支付金钱的方式。如果出现了一些类型化的事故,比如工伤事故,就通过责任保险制度,使受害者的损失分担于潜在的加害者群体(如雇主),但赔偿额一般较抵,如果受害者在上述三种情况下都得不到赔偿,那么损失最终只能由受害者个人分担。由此可见,在已经类型化的侵权制度补偿领域,受害者可以得到补偿,在没有设立的领域,受害人很有可能由于加害人的无力给付而无法得到补偿。同时,由于一般损害赔偿、社会保险、社会保障制度并存,各制度之间会出现给付不平衡的现象,主要是指遭受同样伤害却因应受哪种制度的给付不同而产生给付内容上的差异。


  

  由于以上种种问题的存在,为了更好地实现侵权法的补偿功能,笔者建议应采用日本学者加藤雅信教授提出的综合救济体制[21]。加藤教授这一理论的主要内容是:设立“综合救济基金”,以基金的积累来对社会中所有遭受侵权行为的受害者进行救济。基金主要有机动车赔偿保险金、工伤事故保险金等潜在的加害者群体筹措的危险行为征收金,医疗保险金等受害者群体筹措的款项、受害者基于损害赔偿金请求权向加害者求偿的款项组成。由于设立了这样的基金,给付可以一体化地进行,既可以避免某些事故的受害人得不到救济,也可以消除制度之间给付上的不平衡。除特殊场合之外,损害的负担被分散,因此不会产生负面效应[22]。综合救济体制主要将焦点放在受害者的救济这一点上,因而传统的侵权法的制裁等功能并没有得到重视,但这符合侵权法的发展趋势。综合救济体制的提出很好地解决了现有的损害赔偿制度无法很好实现侵权法的补偿功能的现状,将对受害者的补偿完全纳入基金涵盖的范围,可以说是一种很大的突破。当然,随着综合救济体制的提出,一些批判也纷沓而至。如有学者认为这种制度的运作需要消耗巨大的成本,受害者可能因为基金的存在而丧失追讨加害人的积极性,也有学者认为基金的建立可能会使侵权的责任意识更加单薄等等。但笔者认为,综合救济体制是针对现有单纯的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而提出的,是一种对未来体制建立的设想,或多或少带有一定的终极色彩。因此,以现存制度的理论缺陷为前提来判断理解综合救济体制是不能很好地探究其真意的。综合救济体制的构建正是使得侵权行为法具有较强的前瞻性以更好地应对未来侵权领域的不断扩大,并且首先确保受害人的损失能够得到弥补,更好地实现侵权法的补偿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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