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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小产权房流转

  

  二、限制小产权房流转的原因及其合适性分析


  

  为什么要严格限制小产权房流转,支撑限制小产权房流转的理论依据是什么,换言之,小产权房流转的原罪何在?


  

  一般认为,我国之所以要限制小产权房流转,主要有以下原因:


  

  1.地保护的需要。“国家提出禁止‘小产权房’主要出于耕地保护的目的”,[5]有人指出,允许城市居民到农村买房,“将使我国耕地资源税减,加剧我国人多地少的矛盾”,并“导致某些农民流离失所”;[6]“对小产权房、、、必须加以限制,必须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的稳定,考虑长远的利益”。[7]《土地管理法》和国办通知都将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与耕地保护相提并论,立法意图十分明显。国办通知禁止小产权房流转的直接原因,就是“我国人多地少,、、、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故此,农村的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用途,只有因公共利益需要,才可由政府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2.保障农民生存权。我国城乡二元分化严重,农村地区传统上医疗、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措施十分匮乏。住宅是实现农民生存权的必要条件,农民在宅基地上所建房屋事实上承担着社会保障的功能,如果允许其流转,则农民一旦由于资金所迫出卖房产,很有可能陷入居无定所的地步,这将使农民生存权受到金钱的剥夺。[8]


  

  3.小产权房是集体组织内部福利。“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一种物权”,[9]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是保障农民居住权的一种带有福利性质的保障制度”,[10]在集体组织土地上建房无需缴纳土地使用费,以特定的集体成员身份为基础,是集体组织内部成员的一种福利。城市居民不具备这种身份,如果允许其购买农民住宅,则其通过受让也享受了这种福利,这有违社会主义分配原则。


  

  上述理由是否站得住脚?若是,则限制小产权房流转具有充分的正当性,不容怀疑;若否,则限制小产权房流转的政策理应改变。


  

  很明显,耕地保护和农民生存权保障是上述理由之核心。我国人多地少,为维护粮食安全,国家确定了18亿亩耕地红线,小产权房流转之所以被严厉禁止,就在于被视为是对耕地的严重威胁。生存权保障问题除了有关社会保障之外,某种程度上也是耕地保护问题。而受让人不当获利更多只是一个技术性问题,要求受让人补缴土地使用费就可以很好的解决。故此,本文主要围绕耕地与农民生存权这两个根本性问题探讨限制小产权房流转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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