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应确立简易程序程序公正的最低保障
观察各国风格各异、功能不同的简易程序,可以发现其都没有突破程序正当性的最低保障,而只是为解释程序正当性原理提供了多元化标准。简易程序作为一种审判程序,其必须对被告人享有的最基本权利作出明确规定,确定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得到充分保证。根据第十四届国际刑法学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至少应确保被告人以下几项权利:(1)获知被指控内容和有罪证据的权利;(2)获得中立法庭审判的权利;(3)提供证据和进行辩护的权利;(4)聘请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权利。我国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条件是被告人认罪,但这并不意味着简易程序仅仅是一个走过场的认罪程序,诸如具体的犯罪情节、法律的适用、量刑的轻重等涉及被告人直接利益的问题都尚需在庭审中予以确认,因此,基本的程序权利对被告人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
(六)确立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被告人的从轻处罚原则
应该明确规定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被告人原则上应在法定刑一定比例的幅度内从轻处罚,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比例可定为20%,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1)我国适用简易程序是以被告人认罪为前提条件的,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就表明其认罪服法的态度,因而就应当适用宽严有别的政策予以从轻处罚,这样才有利于鼓励被告人积极交代犯罪事实。(2)简易程序是以简化甚至省略被告人的某些程序权利为代价来获取审判快捷的,因此从轻处罚可以看作是对被告人利益损害的一种补偿,以此促使其积极选择简易程序,从而达到案件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3)无论是英美法系的辩诉交易,还是大陆法系的处罚令程序,一般也都给予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被告人减轻处罚的机会。
【作者简介】
赵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法学博士;虞浔,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卜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
【注释】胡锡庆:《刑事诉讼热点问题探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13页。
杨开江:《困惑检察机关执行新刑诉法的主要问题研究》,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4期。
陈瑞华:《刑事诉讼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4页。
张品泽:《我国刑事简易程序选择权探略》,载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第5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
董新建:《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调查分析》,载《人民检察》2000年第7期。
很多学者认为:“当前简易程序适用率很低,难以实现设置简易程序以分流案件,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参见陈光中:《
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座谈会纪要》,载《政法论坛》1999年5期。
王俊民:《刑事诉讼普通程序简化审定位》,载《法学》2003年3期。
傅郁林:《繁简分流与程序保障》,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
设立简易程序的最初动因在于提高诉讼效益,但这并不能成为简易程序缺乏基本司法公正的托词,在微观角度,简易程序多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因此适用简易程序并不会降低作出公正判决的可能性;就程序公正而言,简易程序提供的程序保障,确实不如普通程序,但对事实清楚的案件,人们对程序公正预期值相对降低,而转向早日摆脱诉累,获得减轻处罚等其他价值,何况科学的简易程序同样要具备正当程序的基本内容。在宏观角度,提高部分案件的诉讼效益,在司法资源相对短缺的情况下,可使更多的人获得司法救济的机会,从而使整个社会正义总量趋向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