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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案件中的机会丧失理

医疗损害案件中的机会丧失理


解娜娜


【摘要】本文通过介绍机会丧失理论在比较法上的发展,分析机会利益保护的权利基础,并阐述机会丧失案件中损害的确定和因果关系的证明,力求突破传统理论的束缚,寻求新的利益平衡点。机会丧失理论并不是要颠覆传统的因果关系,仅为适应司法实践的发展而作出的例外安排,建议在我国广泛存在医患纠纷的医疗损害案件中适用机会丧失理论。
【关键词】机会丧失理论;损害;因果关系;医疗损害案件
【全文】
  

  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对医生在诊疗过程中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原则,改变了原先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原则的作法。[1]这无疑加重了患者的举证责任。侵权领域的责任分担,其基本结构都是通过比较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和原因力而分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当患者罹患绝症或低治愈率的伤病前往医疗机构诊治,由于医生的过失诊治致受害人死亡或残疾的案件时有发生。该类案件中:医生的过失行为与患者本身的疾病结合导致最终损害结果的发生(即侵权法上的“多因一果”现象),即使医生尽到注意义务,患者的存活或治愈也仅是一个机会、一种可能性。在上述情况下,医疗机构能否以患者罹患的是绝症主张免责?医疗机构应对受害人的最终损害(死亡或残疾)承担责任,抑或仅承担由于其过错而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如何计算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如何证明医疗机构的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医疗侵权领域,上述诸多问题长期困扰着理论界和司法界。为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各国纷纷对传统的侵权法理论予以修正,并提出了诸多学说。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英美法系以及法国司法实践所采纳的机会丧失理论。然而在我国现行的侵权法体系下,当事人不能以机会丧失为由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我国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对此问题亦未涉及。


  

  一、机会丧失理论的概念


  

  机会丧失理论(loss of a chance doctrine),又称为“存活机会丧失理论,[2]”最初是由美国田纳西大学法学院的JosephH. King. Jr.教授提出,该理论的主要内容是“当被告的侵权行为破坏或减少了原告获得更有利结果的机会时,原告可以就丧失的机会请求赔偿。”[3]也就是说,当原告获得更好结果的预期被减少或破坏时,被告对该损害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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