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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看管职责的行使面临窘困

司法警察看管职责的行使面临窘困


郑天玲


【关键词】司法警察;看管职责;窘困
【全文】
  

  一、看管工作中面临的问题与困惑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看管任务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有:


  

  1、看管期间,一些被告人采取各种手段与同案犯进行“串供”,订立攻守同盟,以期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被告人的这种行为干扰了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然而,面对这种情况,执行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往往束手无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中规定:对一名被告人的看管一般应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对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应适当增加看管警力。对同案被告人,应保证一人一室。但实际工作中,特别是一些基层法院,由于历史欠账较多以及对司法警察工作的轻视,警力不足、看管条件有限成为一个十分普遍的问题。上述规则中规定的对看管条件的要求根本无法满足,从而导致看管期间对被告人的控制时常出现疏漏。被告人利用被看管期间的漏洞进行串供、订立攻守同盟的案例时有发生。那么,当司法警察执行看守任务时,发现被告人进行串供,在告诫无效的情况下如何制止?是否可以使用强制措施?可以使用何种强制措施?对于被告人的串供行为如何处理?其应受到何种处罚?现行的法律制度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中规定:当被看管人员有违章或违法行为时,要及时予以告诫并制止,同时汇报值班领导。但上述规定仍显过于抽象、可操作性差。


  

  2、在司法警察对被告人进行看管的过程中,被告人不服从管理,甚至对法警进行辱骂的情况时有发生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刑事诉讼中,特别是一些暴力犯罪的被告人,他们主观恶性大,对社会充满敌意,他们将对抗看管作为其发泄不满的一种手段。当发生上述情况时,执行看守任务的法警突出的感觉是处置依据及处置措施明显不足。虽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第八条规定:在看管期间,被告人严重违反看管场所规定的,司法警察可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但规则并没有明确强制措施的内涵,即强制措施都包含了何种措施、在何种情况下适用等问题。特别是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在看管工作中,强调人性化管理,禁止体罚被告人,执行任务的法警对是否可以使用、如何使用、使用何种强制措施、强制措施与体罚人犯有何区别感到更加困惑。因此,法警在面对被告人的种种违规行为时,往往除了训诫之外不敢使用其他方法对被告人的行为加以制止。如何有效遏制这种事态的发展,确保看管工作的万无一失,已经成为各级法警组织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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