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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

  

  其实对于医患关系具体归属与那种民事法律关系,不必过分纠缠,法律法规可以从医患双方的责任承担、风险负担以及利益保护等方面做出规制,在医患双方发生纠纷时,可以由患者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一种诉讼请求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既可以丰富患者在医疗纠纷中的救济手段,也体现了民法中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2. 在公共卫生领域,医患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形成的行政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以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第二,行政法律关系以特定的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第三,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必有一方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第四,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中行政主体的意志和行为具有单一性;第五,行政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

  

  公共卫生领域的医患关系主要包括传染病的强制防治,特殊疾病的强制治疗以及法定的急救医疗等。它的行政法律关系性质有如下表现:

  

  一是在公共卫生领域,医患关系由医疗卫生法律规定而产生。例如,我国的《执业医师法》第28条规定:“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4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立即抢救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二是在公共卫生领域,医疗卫生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是强制防治和强制医疗关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各类传染病的防治作了明确的规定,其20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第5条规定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管理任务。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国家授权有关行政部门对某些可能危害他人的公民采取强制诊疗措施,其对象包括: 醉酒者,吸毒者,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患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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