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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

  
  综上,笔者认为,从狭义的医患关系来看,医患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医患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是属于民事合同关系还是民事侵权关系呢?在学界还存在一些争议,有学者认为医患关系属于合同关系,“由于医生掌握了医疗技术,构成了患者给付金钱购买医疗服务的基础,双方在此过程中实质上已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但也有学者认为医患关系属于侵权关系。笔者认为,侵权关系和合同关系都不能涵盖医患关系,笔者从医患双方的责任承担、风险负担以及由此引发的一些问题等方面得出理由如下:

  

  首先,如果医患关系属于侵权关系,在责任承担方面,医疗纠纷中应当承担的责任是侵权责任。我国民法在确定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时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方承担不能举证的败诉风险。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医生是否会因避免引起纠纷而采取保守治疗的手段,最终的结果是患者要支付很多不必要的检查化验费用,医患关系更加紧张。医学本身具有试验性,医疗行为具有风险性,在医务人员为患者诊治时,为了患者的健康,有必要采取具有合理风险性的诊治手段。法律也应当允许这种合理风险性的存在,遗憾的是,我国的司法解释并没有体现这一点。对此,有学者认为,医疗纠纷诉讼的举证程序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侵权理论,而在医务人员主观过错的判定上却未结合客观的医学标准而采用一般的过失侵权理论,这样的做法有失公平性。

  

  其次,如果医患关系属于合同关系,在责任承担方面,医疗纠纷责任是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对确认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采取严格责任,相应在医疗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由此可见,如果医患关系属于合同关系,在举证责任的承担上,采取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由于违约责任不同于侵权责任,患者一方不享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与将医患关系视为侵权关系相比较,患者的举证责任减轻,特别是医方不需要对其不存在过错加以证明,也减轻了举证责任。但是,应该注意到,将医患关系归属于合同关系,存在一些问题。有学者认为合同中患者具有知情权,而医生享有自由裁量权,如果医生为了患者能够更快恢复健康,行使自由裁量权,采取不告知病情的方式,侵犯患者的知情权,而构成违约。不仅患者和医方的权利义务需要明确界定,而且医患之间的医疗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对合同法某些方面的突破,例如对那些医疗行为属于违约情况需要进行客观、科学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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