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
郑天玲
【关键词】医患关系;法律关系;患者利益
【全文】
一、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概述
(一)医患关系的概念
一般说来,医患关系就是在医疗过程中形成的患者与医护人员以及医疗单位之间的社会关系。在在法学领域,医患关系有狭义与广义两种含义,狭义的医患关系是特指医生与患者之间关系的一个专门术语,广义的医患关系是指以医生为主的群体即医疗者一方,与以患者为中心的群体即就医者一方,在诊疗疾病和预防保健康复中所建立的一种相互关系。本文所指的医患关系是广义的医患关系。
(二)界定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的意义
近年来,医疗纠纷数量不断增加,医患双方的矛盾有激化的趋势,这和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界定不清,缺乏法律确认和规范有必然的联系。2002年中华医院管理学会为进一步了解医院中医疗纠纷和侵权事件的发生情况,对全国326所医院进行多项选择式的问卷调查,该项调查显示,发生医疗纠纷后,43.86%的病人及其家属曾发生扰乱医院工作秩序的过激行为。因此,界定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对于确立正确的医疗事故民事责任制度、甚至一切有关医患双方间权利义务的处理都具有根本性意义。
二、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的界定
(一)关于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的主要学术观点
关于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目前学术界仍有较大的争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一些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医患关系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契约关系。该观点认为医患关系在经济本质上是一种商品与货币的交换关系,那么,论其法律性质,就必然是接受民法调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只有因医疗过失导致人身损害发生时,才同时具有人身法律关系的性质。一种观点认为医患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我国学者胡晓翔先生根据医事法律关系的许多特征均同行政法律关系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而与民事法律关系却相差甚远的特点,用行政授权的理论,对医患关系的这种“行政法”属性的取得作出了解释。还有的学者认为,医患关系是一种斜性法律关系,即这种关系独立于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因为医患关系既不符合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法律特征,又不具备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间平等自愿等原则,所以这种关系可称之为医事法律关系。更有的学者从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得出,医患关系属于消费法律关系,适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更好地保护患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