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我国短期自由刑的改进

  

  2.实行严格的分类制度。目前,我国对同一监所内的罪犯按以下五大类型犯罪进行分类:(1)盗窃犯型;(2)其他财产型犯罪;(3)性犯罪型;(4)暴力犯罪型;(5)过失和渎职犯罪型。然后,在对罪犯按犯罪类型分别关押的基础上,再实行二次分类,如,按罪犯的犯罪历史和主观恶性程度,把累犯、惯犯与初犯、偶犯分别关押;同一犯罪团伙的罪犯分别关押,等等。实行这种严格的分类制度,有利于防止不同类型的犯罪人进行交叉感染,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改造。这种分类制度对短期自由刑犯更为重要,短期自由刑犯一般不具有很深的主观恶性,其犯罪意识处于可变阶段,容易改过自新,也极易被交叉感染,加深主观恶性。因此,对短期自由刑犯更应坚持分别化行刑,提高改造效果。


  

  3.提高刑罚执行人员的重视程度和短期自由刑犯的改造热情。行刑人员的重视程度和罪犯的改造效果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重视程度高,必然责任心强,能认真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改造效率会大大提高。因此,行刑机关应该通过制度建设、学习教育、经验交流等方式不断提高行刑人员的思想认识、管教水平。同时,罪犯的改造热情也直接影响改造的效果,改造热情高,必然会积极配合改造措施的实施,迅速、彻底地消除犯罪意识,放弃重新犯罪的意念。为此,行刑机关应该采取各项措施,例如,加强思想教育,实行累进处遇制度,采取各种奖励机制,以消除短期自由刑犯的消极情绪,提高罪犯改造的热情。


  

  4.认真落实减刑、假释刑罚执行制度。减刑、假释是我国行刑机关进行改造罪犯、提高改造效果的重要制度和有效措施。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以及有关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假释适用于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因此,减刑和假释都适用于短期自由刑罪犯。行刑机关应该认真考察罪犯的改造情况,对于确有悔改或有立功表现的短期自由刑犯进行减刑,对于假释后不具有现实危险的短期自由刑犯给予假释。这样,不但能够提高罪犯改造的积极性,增强改造效果,又能缩短罪犯关押时间,减少关押造成的负面影响。


  

  5.建立开放式监狱。当前,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开放式监狱。开放式监狱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过失犯、初偶犯、青少年犯及刑期将满者,它采取罪犯自觉自律为基础的教育管理制度,使狱内生活条件与正常社会生活相接近,大大降低了封闭式监禁状态对罪犯身心健康的损害,增强了受刑人重新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我国目前还没有开放式的监狱,以改造好的短刑犯为主要适用对象,建立一定数量的开放式或半开放式的监狱,有利于我国罪犯的重归社会,也顺应了行刑社会化的世界性趋势。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