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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短期自由刑的改进

  

  但是罚金刑的适用应该慎重,为追求最佳的适用效果,要注意以下两点:其一,罚金刑只适用于某些贪利性、经济性犯罪,不利于惩治和改造罪犯的一律不得判处罚金;其二,为使犯罪人所实际遭受的痛苦一致,保持刑罚的公平性,罚金刑的数额的确定应当与犯罪人的经济状况相适应,即以富者多罚,贫者少罚。


  

  (二)完善短期自由刑的执行方式


  

  短期自由刑存在弊端,改造效果差,已成为行刑实践中不争的事实。要对其进行完善,必须找出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然后才能“对症下药”。


  

  目前,在短期自由刑的执行中存在以下消极现象:(1)没有独立的执行场所。我国对短期自由刑犯的执行没有设立专门的执行场所,短期自由刑犯一般实行“就地消化”的关押原则,我国目前只有大城市及部分中等城市设有专门的拘役所,大多数县、市的拘役都是在看守所或附近的监狱执行。一些地方限于监舍条件,往往将拘役犯与其他罪犯混合关押,加之管理不善,犯人之间极易交叉感染,从而增加其人身危险性。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更是往往与其他长期自由刑犯混合关押,恶习的传染更是难免。(2)监管人员对短期自由刑犯缺乏应有的重视。短期自由刑犯一般是过失犯或初偶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往往不能引起监管人员的足够重视,再加之我国将短期自由刑犯和长期自由刑犯混合关押,监管人员的注意力都集中到了长期自由刑犯的监管和教育改造上,以至于对短期自由刑犯疏于管教,造成改造效果差的后果。(3)短期自由刑犯缺乏改造的热情。大多数的短期自由刑犯是因一时失足而走上犯罪的道路,他们很难接受这种角色的转变,不愿意把自己当做罪犯,不愿意配合监管人员的管教措施,有的自暴自弃,消极改造,甚至抗拒改造。(4)许多刑罚执行制度未能具体贯彻到短期自由刑犯的执行中。由于短期自由刑犯的刑期短,行刑机关没有足够的时间了解各个罪犯的改造情况,许多刑罚执行制度,如减刑、假释等未能有效落实,短期自由刑犯缺乏这种激励机制的鼓励,不愿意积极改造,存在混刑度日的消极情绪。


  

  针对短期自由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改进,以实现短期自由刑改造效果的根本好转。


  

  1.设立专门的短期自由刑执行场所。短期自由刑犯与长期自由刑犯的区别之一是主观恶性不同,如果将短期自由刑犯与长期自由刑犯混合关押,很容易造成交叉感染,增大短期自由刑犯的人身危险性,不但起不到预防再犯的作用,而且会引发更严重的犯罪。同时,短期自由刑犯和长期自由刑犯在改造方式上也不应一致,短期自由刑犯的刑期较短,服完一定刑期后就将出狱,因此,对短期自由刑犯的改造应重在思想教育,集中有限的时间突击改造,使其认罪服法,重新做人。在这种情况下,将短期自由刑犯关押于专门的执行场所,便于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提高改造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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