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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短期自由刑的改进

  

  2.易科资格刑。易科资格刑,是指通过剥夺实施较轻犯罪行为的罪犯从事一定职业、活动或享有某种权利,以代替短期自由刑执行的刑罚替代措施。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犯罪是行为人凭借自己享有某种资格、权(力)利的便利条件实施的,如,渎职犯罪的犯罪人利用手中的权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虐待罪表现为利用亲权虐待家庭成员,等等。如果对这部分犯罪人剥夺实施一定行为的条件或资格,不但能抑制一定犯罪的发生,而且对行为人来说也是一种惩罚,因为对于那些适用资格刑具有有效惩罚性的犯罪人来说,其惩罚力度往往并不比短期自由刑差。因此,对利用一定资格实施较轻犯罪情节的犯罪人判处资格刑,既能剥夺行为人的再犯能力,又不必关押,从而避免了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是短期自由刑改良的有效方式。


  

  由于资格刑的性质有别,各国刑法规定了不同类型的资格刑。从世界各国刑法典的规定来看,资格刑的主要类型有以下几种:剥夺一定的权利;禁止担任一定的职务;禁止从事一定的职业;禁止驾驶;剥夺荣誉称号;剥夺亲权及其他民事权利;剥夺国籍和驱逐出境。(注:陈兴良主编.刑种通论[M].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489.)目前,我国刑法典中只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两种资格刑,而在法治社会中,人的社会公共权利不仅包括政治权利,还包括政治权利之外的内容。因此,实现资格刑的非政治化是我国充实剥夺法律权利刑罚内容的趋势。在我国有关行业管理的法规中,已对行为人的从业资格有了一些规定,刑法中应该充实资格刑内容,如剥夺职业资格、剥夺一定民事权利等。特别是在我国没有设置保安处分的情况下,实现资格刑的详化、具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全社会的作用。这样,通过剥夺受刑人的某种社会活动的资格,刑法在一定期限内不仅把犯罪人置于政治社会之外,还将其置于市民社会一定区域之外。


  

  3.易科罚金刑。对短期自由刑易科适用罚金刑,不但可以有效剥夺犯罪人再犯的经济能力,削弱其犯罪的经济基础,减缓监管设施的负担,减少国家的财政支出,而且可以使不少应处短期自由刑的人因罚金的代替而免于入狱执行,避免狱中交叉感染。同时,因犯罪人没有入狱的经历,不会产生自暴自弃的心理,避免了短期自由刑执行过程中的诸多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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