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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短期自由刑的改进

  

  三、短期自由刑的改进方案


  

  针对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对我国短期自由刑的改进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其一,对于适用短期自由刑不能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甚至导致负面效应的轻微犯罪分子,实行替代措施,易科非监禁刑;其二,完善短期自由刑的执行方式。


  

  (一)易科非监禁刑


  

  在刑罚实际执行中,有一部分罪犯本来没有很深的主观恶性,即使对他们不进行关押改造也不会再犯,如果对他们关押改造,不但于预防再犯的刑罚功利目的无益,而且容易被交叉感染,降低了自尊心,导致产生自暴自弃的心理,有可能走上再犯之路。根据“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的谦抑思想,对这类犯罪人就没必要关押。然而,从刑罚正义性的角度出发,对于实施即使轻微犯罪的人也应予以惩罚,以体现刑罚的公平价值。易科非监禁刑就是适应刑罚轻缓化发展的趋势和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而出现的一种替代型刑罚,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易科非监禁制度改进短期自由刑。


  

  1.易科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相对于在监狱等传统的刑罚执行场所进行的设施内处遇而言的社会内处遇,强调调动社区力量对罪犯的矫正改造起监督促进作用,同时将罪犯置于开放的社区环境,避免罪犯的交叉感染,也不会使罪犯的家庭、工作等受到太多的不利影响。因此,对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易科社区服务,扩大管制、缓刑和假释的适用,不仅能够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而且也是世界刑罚轻缓化发展的趋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社区矫正适用于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5种罪犯。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报应刑思想的影响,我国对犯罪分子适用管制、缓刑和假释的比率极低,几乎成为刑事立法上的一种虚设,从1999年到2001年,被判处缓刑者仅占各年判处刑罚罪犯总数的15%左右,而且各地适用标准差异很大,有的法院很少适用,有的几乎不用。而假释作为缓解自由刑负面影响的一项重要刑罚变更措施,在我国也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假释率从1996年到2000年,一直徘徊在2%左右,其中1997年最高,也仅为2.9%,2000年最低,仅有1.63%。另外两种可以适用社区矫正的刑罚种类:管制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情况也不容乐观,管制刑作为我国刑罚体系中惟一的限制自由刑,对于加大矫正工作的力度有着积极意义,但是实践中,实际判处管制刑的为数极少,从1999年到2001年,每年大概只有1.2%的罪犯被判处社区矫正。监外执行的适用也是大体如此,2001年,全国监狱系统监外执行的罪犯仅占在押犯总数的1.13%。为改变此种状况,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第一,健全管制、缓刑和假释的刑事立法,加强罪犯综合的人格演变调查和法律预测,细化管制、缓刑和假释的适用条件;第二,司法人员转变观念,摒弃惩罚报应的刑罚思想,树立教育改造罪犯的刑罚观;第三,改进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建立一整套得以监督、管理、改造、撤销为内容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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